4月8日起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执行新税制

25.03.2016  19:40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4日发布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我国一直对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行邮税征税,大部分商品税率为10%,总体上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此次改革则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
  行邮税调整将影响正发展迅猛的“海购”热潮以及“海购”一族的消费。
  行邮税并不是一个税种,是对进境物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统一征收的进口税。
  本次政策调整前,行邮税共设为4档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据测算,行邮税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此外,行邮税还享有一定的免税额,即对货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随身行李、税额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邮递物品予以免征。
  具体操作中,目前的海外购物主要是母婴产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个人生活消费品,价值较低,大量包裹不用交税就进境。
  本次调整后,行邮税税率分别为15%、30%和60%。其中,10%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60%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30%。
  本次行邮税调整主要是提高税率,将税率水平与“贸易”属性的货物进口综合税率水平保持大体一致。这次出台包括行邮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政策后,居民海外购物消费以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总体税负客观会上升,不同的商品实际税负有升有降。
  根据一些机构的测算,经过这次税收调整,母婴、食品、保健品类税负会有所增加,化妆品、电器类根据价格不同,税负有升有降。
  据介绍,在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中,现行入境行李物品5000元免税值没有改变。(宁波市外经贸局供稿 转载地址: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