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出台规定明确招投标违法案件查处相关要求

09.11.2015  17:57

         9月13日,新昌县政府出台《招投标违法案件查处若干规定》,从案件立案、处理、监管等方面展开,就各职能部门联动打击招投标违法案件提出了要求。

一是明确处理流程,制定反应机制。县公共交易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线索书面函告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在接到线索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及时告知案件移送单位,尽快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法的,有关处理部门应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是划分责任主体,力求“各司其职”。该规定重申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明确了各种违法案件的主管单位,例如水利项目招投标违法案件由县水利水电局负责,交通项目招投标违法案件则由县交通局负责等,为各部门划分了主管范围,以便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提高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效率性。

三是制定处罚措施,确保有责必问。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违法案件做出处理后,应做好记录和公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县公管办,公管办可在项目招标过程中限制相应单位和个人的投标资格。同时,该规定指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部门的移送案件线索和查处情况进行督查,对推脱责任,隐瞒包庇,配合不力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严重者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