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中开设私人会所浅析

22.03.2015  15:19

  2013年12月22日,中央纪委与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近期,“会所中的歪风”成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的重点。一些在公园和文物保护单位开设的私人会所被停业整顿,一些在名人故居、文化遗址等场所开展的经营活动被叫停。

  我国文物保护单位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经费依赖于政府财政拨款,经费往往不足以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有关部门或许一开始为了改变现状及出于政绩的考虑,便进行经营性商业开发,谋取收入,以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筑。一时间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商业开发蔚然成风,一些商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短缺问题乘虚而入,谋取个人利益。许多官员也利用文物保护单位租赁、转让等方式进行贪腐。

  2011年国家文物局出台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提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禁止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不得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党中央要求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以来,北京、杭州、南京等大城市名人故居和文化遗址内的私人会所相继被关停。

  尽管如此,许多市、县、区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内仍存在会馆,仍存在文物权属复杂、保护经费少、保护不力或挪作他用的情况。我国实行文物保护单位“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保护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然而许多国保和省保单位都需要进行修缮,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再者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市级文保单位的合理利用,须经上级部门批准。然而在现实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中,文物部门的监管形同虚设,对级别较低的文保单位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

  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国家所有,将公共场所变为私人会所显然是违法行为。其违法性在于破坏了国家的文物管理秩序,构成了对于公共资源的非法侵占,侵犯了公民的参观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终极所有权人,其行为也侵犯了公民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终极所有权。若在文物保护单位中开设私人会所涉嫌贪污腐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应该如何杜绝文物保护单位中开设私人会所的问题呢?笔者认为,首先,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登记,明确文物保护单位所属部门,建立垂直领导机制。第二,加强管理,建立责任人制度,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负责人责任及其直属文物部门领导人连带责任,特别是要坚决杜绝文物部门私自建设私人会所。第三,改善文物保护单位经费短缺问题,尝试设立文物认养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认领市、县级以下和没有级别的文物建筑,但要保证文物被认领后,产权不变、公益性用途不变,严禁将其作为饭店和私人会所,并且文物部门必须在认领过程中严格审查把关。第四,在保护经费得到保障后,应尽可能地免费开放,让公众共享文物保护的成果,发挥文物应有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