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文学创作专业中、高级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文学创作专业中、高级资格(艺术等级)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8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汪小洲
联系电话:0571-87052534,
传 真:0571-8705647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20日
浙江省文学创作专业中、高级资格(艺术等级)评价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文学创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学创作专业人员艺术等级资格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本省本专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文联或作协所属文学创作机构及其他文艺、文化等单位中主要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下同)的现职专业技术人员;自由撰稿人。
第三条 文学创作专业中、高级资格名称为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二级和文学创作一级。其中文学创作三级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文学创作二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文学创作一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通过并获得文学创作相应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水平和能力,是受聘文学创作相应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深入生活,钻研业务,努力创作,积极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二)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
(三)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文学创作2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2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后,从事文学创作4年以上。
4.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文学创作4年以上;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文学创作5年以上;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文学创作7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文学创作10年以上。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创作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中的一项,其中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之一者。
2.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获得中国作协主办的文学奖(含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儿童文学奖等)之一项。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4.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2项;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3项。
5.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文学奖项2项或全国性文学奖1项,或独立撰写的理论文章2篇以上获奖或国家级报刊转载、摘要。
6.独立或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80万字以上;网络文学作品累计达180万字以上。
(二)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
1.获浙江省青年文学之星、获设区市级以上批准的在文学方面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中青年专家、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设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之一者。
2.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1项;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积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2项。
3.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文学奖项1项,或独立撰写的理论文章1篇以上获奖或在国家级报刊发表。
4.独立或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60万字以上;网络文学作品累计达120万字以上。
(三)取得一定的创作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者,可以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
1.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获得省级文学常设性奖项1项。
2.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设区市级文学奖项2项;或公开发表的单篇作品累计获得设区市级文学奖项3项。
3.具备破格申报文学创作一级、二级资格条件之一的。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二)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文学创作一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深厚的文学修养、广博的文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
2.了解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二)文学创作二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文学修养、较深的文学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生活积累。
2.熟悉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
(三)文学创作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学修养、文学专业知识。
2.了解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
第十条 专业创作能力和成果要求
(一)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创作水平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
2.积极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3.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以来,独立或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到70万字以上;文学网站撰稿人,独立或合著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150万字以上;从事文学评论者,独立完成并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评论文章4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文学理论文章20万字以上。
4.作品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高度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获中宣部、中国作协、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项。
(2)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2项。
(3)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奖项文章2篇以上。
(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①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②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被出版社收入全国权威性选集出版,或被全国性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③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④从事文学评论者,文学理论文章被国家级报刊转载或摘要。
(二)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艺术素养,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
2.能够独立完成相应的创作任务,热心扶持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3.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以来,独立或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达到50万字以上;文学网站撰稿人,独立或合著在国内重大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累计达100万字以上;从事文学评论者,独立完成并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评论文章2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文学理论文章15万字以上。
4.作品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较高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获得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作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项。
(2)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获得国家部门或国家级文学刊物组织的各项文学奖1项。
(3)从事文学评论者,获省级以上奖项文章1篇以上。
(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被出版社收入选集出版,或被重要的文学刊物转载并评价,并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
②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③从事文学评论者,文学理论文章被省级报刊转载或摘要。
(三)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
2.在市级以上文学刊物独立或合著发表、出版作品累计3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文学网站撰稿人,在有较大影响的文学网站独立发表完结作品累计80万字以上;从事文学评论者,独立完成并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评论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级文学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设区市文学刊物发表3篇以上,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文学理论文章15万字以上。
3.作品在本地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合著的文学(含文学评论)作品,获得设区市级各项文学奖;或获省级文学刊物组织的文学奖。
(2)独立或合著的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其他艺术门类,并在本地区产生一定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创作能力和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对象的综合表等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申报对象资格经高评委办公室审查后将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评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有关信息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申报参加评审对象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自由撰稿人是指在报刊、杂志、文学网站等载体撰写、发表文章,从事文学创作为主要职业,并以稿费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由职业者(不包括从企事业单位退休后从事文学创作的人员)。
(二)国家级刊物包括由中国作协主办的《中国作家》、《人民文学》、《诗刊》、《小说选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文学评论》;由人民出版社主办的《新华文摘》,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主办的《中华文学选刊》等,或在文学界公认具有权威性的刊物。(重要文学期刊:《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钟山》、《作家杂志》、《花城》、《大家》、《山花》、《天涯》、《江南》、《上海文学》、《北京文学》、《青年文学》、《诗刊》、《星星诗刊》、《散文》、《美文》、《文艺研究》、《文学评论》、《当代作家评论》、《儿童文学》、《少年文艺》等。重要选刊:《新华文摘》、《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中篇小说月报》、《长篇小说选刊》、《中华文学选刊》、《散文选刊》、《儿童文学选刊》等。)
国内重大文学网站是指原创作品数量、注册作家、点击率等综合实力排名前十的文学网站。
省级刊物是指由省级文联、作协主办或由省级出版联合集团出版社出版的纯文学刊物。
评论文章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评论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30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三)省级文学常设性奖是指省作协每三年一次的“浙江省优秀作品奖”、一年一度的“浙江省青年文学之星奖”、两年一届的“郁达夫小说奖”等。
(四)合著发表的作品字数计算,署名列在第一位的作者占70%,以下按比例类推。
(五)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所称“年”均为周年。
(六)本评价条件中所指获得的各类文学奖项不包括相应的提名奖。
(七)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批准公布文件认定时间为准)起计算到申报当年度年底时止。
(八)学历证书必须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
(九)文学作品、著作、评论文章、论著、网络文学作品,不论刊登于任何期刊、出版社、文学网站,其文学价值或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审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定的成果项目数量,上级可纳入下级统计。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2007年9月印发的《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作家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学创作专业高、中级资格(艺术等级)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