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优秀案例基本情况

17.02.2016  17:06

  1、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社保领域系列贪污案


  2006年8月至2014年5月,郑彦君在杭州市余杭区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社会保险办公室居民医疗保险科、杭州市余杭区社会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管理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对新型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报销审核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钱军、乐建祥、赵英等人,利用伪造的保险公司印章,先后多次通过伪造医保报销材料,共同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544万余元。郑彦君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三人也均因犯贪污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系杭州市“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联动新机制”的突出范例。

  2、宁波市检察院办理的陈建胜滥用职权、受贿案


  2010年至2013年,陈建胜在任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期间,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将林甬码头确定为临时中转码头,并将码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违法确定为属地管辖,并最终由宁波市江东区城管局负责,导致林甬码头自2010年9月至同年年底以及2013年期间,向甬江偷排泥浆共计55104.72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7万元。此外,林甬码头自2012年5月至2013年期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三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辆自卸车坠毁,其中两辆自卸车损毁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余元。同时,陈建胜还利用担任宁波市城管局副局长和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5万元。后陈建胜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3、温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温州人防系统腐败窝串案


  2014年,温州市院以查办温州市人防办指挥通信处原副处长姜建平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为突破口,协调该市瓯海区院、瑞安市院、苍南县院等院对人防系统窝串案进行纵深挖掘和横向拓展,共查处温州市人防系统职务犯罪窝串案件20件25人。其中涉嫌受贿罪9件12人,贪污罪1件3人,滥用职权罪并受贿罪2件2人,行贿罪8件8人;涉及副县级干部1人,正科级6人,副科级6人。本案的查办打破了人防设备市场的垄断局面,规范了人防市场秩序,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部分案件法院尚未判决)

  4、瑞安市检察院办理的宝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瑞安市宝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偶氮系列有机颜料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母液,在处理废母液过程中又产生大量废水污泥,因公司正常处理废母液设备无法满足需求,为节省处置费用,公司副总经理林文弟(负责污水处理、基建、生产管理)等人定将部分废母液通过架设暗管直接排放。2014年7月1日至11月18日,林文弟等人授意被告人陈乐平(公司污水处理站站长),在夜间把部分废母液直接排放到飞云江,并指使被告人戴锡全架设偷排管道。陈乐平指使被告人尚世兵、吴功富、李金海、储诒根等操作工先后在标准排放口、厂区东侧污水处理池、厂区西侧污水 三处,通过架设七字型塑料管、三通、软管,直接排放部分废母液及废水污泥。被告人黄长庚(公司股东,负责夜间巡查厂区)监督污水处理等事务时,默许偷排废母液及废水污泥行为。经监测,宝源化工直接排入飞云江的废母液及废水污泥中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4470—6940mg/L,氨氮浓度为56.4—175mg/L。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危险废品名录》认定上述排放的废母液及废水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经估算,截至宝源化工被查获之日,被告单位通过私设暗管向飞云江排放废母液达1万余吨。瑞安市检察院受理这起由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及时引导侦查取证、严格审查鉴定意见等积极举措,有效破解了排污数量、危害后果等司法认定等疑难问题,不仅成功指控犯罪,使被告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受到严惩,又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指导规范化,对于进一步深入推进环保检察工作、加强生态环境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5年10月10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瑞安市宝源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林文弟等三名主犯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办理的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大污染环境系列案


  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在办理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的一起特大污染环境案件中深挖职务犯罪线索,一举查办了原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院党委书记费旭敏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原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党委书记李巧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和原湖州监狱生产处副处长王友民涉嫌受贿案及原湖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大队长艾全新涉嫌受贿、环境监管失职案等系列案5件5人。(法院尚未判决)

  6、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办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系列案


  2014年以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积极查办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共立案查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7件7人。杨文祥、陆雪生等人作为动物检疫协检员,在产地检疫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通过非法授权不具备检疫资格的人员检疫并开证或直接售卖空白合格证给养殖户等途径,伙同汤建新等人违法开具1500余张动物合格检疫证明,导致未经合法检疫的30000多头生猪流入市场。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在办案的同时,深入分析案发原因,针对案件背后“动物检疫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等体制问题,撰写的《当前动物检疫工作存在三方面问题亟需引起重视》得到了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袁家军等领导的批示。(部分案件法院尚未判决)

  7、嘉兴市检察院办理的朱文奎刑事申诉听证案


  2011年9月16日,原案被告人刘玉芬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横过非机动车道的行人朱大妹(与朱文奎系夫妻关系)发生碰撞,造成朱大妹死亡。后嘉善县检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玉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朱文奎不服,以刘玉芬属于“肇事后逃逸”,法院量刑过轻为由,向嘉善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嘉善县检察院复查后驳回申诉,不予抗诉。朱文奎再次不服,向嘉兴市检察院提起申诉。嘉兴市检察院在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日举行了不服法院判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就朱文奎刑事申诉案公开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被告人委托代理人、原案法院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及听证员的意见。最后,由听证员代表、嘉兴学院副教授朱海伦宣布评议意见:嘉善县法院刑事判决正确,嘉善县检察院复查结论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建议检察机关就本案引发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申诉人朱文奎对公开听证非常满意,并表示接受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复查结论,息诉罢访。对于刑事申诉案件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在我省尚属首次,获得社会舆论的普遍肯定,人民网、新华网、《检察日报》、正义网等各类主流媒体均作了正面报道。

  8、义乌市检察院办理的毛亮等81人传销型高利诈骗窝案


  2013年上半年以来,以毛亮开设的鸿泉典当行为典型的义乌多家典当公司,通过业务员和“黄牛”,专门物色义乌本地一批家庭条件富裕、刚从学校毕业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的年轻人,先带被害人吃喝玩乐取得信任,再以典当公司有“死账”借钱不用还等为由隐瞒借贷风险,诱骗被害人到典当行借高利贷或者为高利贷担保,固定每笔借款为借五万写十万欠条。所谓借款出账后,由典当行、业务员、“黄牛”等各层次以各种名义瓜分,被害人实际分得仅几千元或者几百元。当借款到期,又怂恿被害人继续借款还利息或诱骗同学、朋友来借款;若被害人不愿意,典当行人员即凭借条向被害人父母要债或诉至法院。在该串案中,典当行老板、业务员、“黄牛”等分工明确,以金字塔式的架构实施提供少量犯罪成本、发展下线、直接诱骗被害人等犯罪行为,部分被害人借款后因还利息甚至转化成为犯罪嫌疑人去诱骗其他人。诱骗多从同学、朋友入手,于是一骗十、十骗百,传销式诈骗格局顺势而生。至案发,涉嫌诈骗犯罪的已达81人,其中大部分由起初的被害人转化,被骗人员近300人,且多数系18至25周岁义乌青年。因为“借款不用还”、“空手套白狼”,滋生出好吃懒做、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引发诚信缺失的道德危机,还诱发了为要债、拉人借款等实施的非法拘禁、抢劫等系列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义乌的社会秩序和正常金融借贷秩序。义乌市检察院受理了这起全国罕见的新型诈骗案后,从提前介入侦查帮助公安机关厘清案情,到审查起诉阶段严密论证法律适用,再到审判阶段创新方式提升庭审质效,成功办理了该案,既及时斩断了“传销”诈骗链条,有效防止该犯罪后果继续蔓延到更多家庭,为数百名被骗深陷其中的被害人及其家人挽回了损失,也为民间资本的合法使用和充分发挥作用找到了平衡,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典当行业蓬勃发展做出了贡献。2015年11月,毛亮被义乌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此前后该串案大多数犯罪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


  9、浦江县检察院办理的涉企发展财政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窝串案


  2011年至2014年期间,浦江县科技局原局长张华浦、原副局长张成璋、临时聘用人员柳丹三人经共同商议,以虚报专家人头数、截取专家咨询费的形式,涉嫌骗取、侵吞工业科技线企业专家咨询费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原党组成员杨人霖明知该三人骗取、侵吞专家咨询费,还主动要求参与私分。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人霖分管的社会卫生线,亦参照工业科技线,以虚报专家人头数的形式,涉嫌骗取、侵吞专家咨询费共计3.96万元,用于与张华浦等人私分。此外,上述四人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30万余元。该案的依法办理,为浦江县加快推进科技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企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浦江县检察院在办案的同时,注重对案发原因的分析和预防。(法院尚未判决)


  10、衢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刘坚违法执行监督案


  衢州市检察院在走访乡镇过程中发现线索后,依法对柯城区法院执行员刘坚私自截留执行款项、长期不交付给执行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刘坚已将剩余执行款项全部退还给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依纪对刘坚作出严肃处理。目前,法院已经对刘坚作出处理,并调离执行岗位。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遏制了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也树立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


  11、龙游县检察院办理的金帆达公司污染环境案


  桐庐县横村镇方埠化工厂系金帆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方埠化工厂对生产草甘膦过程中产生的母液,经加碱中和分离出作为催化剂使用的三乙胺后产生碱性母液,该碱性母液用于配置草甘膦水剂。2011年,国家禁止10%草甘膦水剂销售后,方埠化工厂生产产生的草甘膦母液得不到及时处理而胀库。为了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的处理成本,金帆达公司副总经理杜忠祥、公司国内贸易部经理宋秋琴,经公司总经理蒲建国默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萧山联环公司、德清德兴公司、富阳博新公司、衢州新禾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被告人李小峰作为方埠化工厂分管物管部的副厂长,明知草甘膦母液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置,仍负责联系宋秋琴通知新禾公司等单位非法拉运草甘膦母液。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000余吨,上述草甘膦母液均被直接倾倒至小溪、沙滩、下水道等自然环境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龙游县检察院受理后,对这起公安部重点督办的全国十大污染环境案,克服困难,成功论证解决废液性质认定问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锁链,准确认定污染物数量及性质,确保定性量刑准确。2015年5月8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万元、四百万元;杜忠祥、蒲建国、宋秋琴、李小峰及新禾公司相关涉案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十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单位及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本案办理获省委主要领导批示。


  12、温岭市检察院办理的朱云方玩忽职守、受贿案


  温岭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温岭市人民法院对判决生效后的罪犯未办理交付执行手续的情况较为严重,大多数迹象都指向刑庭审判员朱云方存在玩忽职守的重大嫌疑。同时,又发现其在担任刑庭审判员期间有重大受贿嫌疑。温岭市检察院最终依法查明朱云方涉嫌受贿人民币69100元。同时查明他在担任刑庭审判员期间,未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交付执行手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其承办的1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有14名罪犯在判决生效后未被及时交付执行,致使相应罪犯脱离监管,有4名罪犯在脱管期间重新犯罪,有7名罪犯潜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12月16日,台州市黄岩区法院以朱云方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办理本案的同时,温岭市检察院还适时进行延伸,查办了林伟民介绍贿赂案和姜正祥行贿案,两人也均获法院有罪判决。最高检监所检察厅作了经验推广,并将该案作为范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13、龙泉市检察院办理的郑东升等八人贪污案


  2011年至2013年期间,龙泉市西街街道下樟村村两委郑东升等8人利用职权便利,违规承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并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通过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41万余元。后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对上述8人判处刑罚,其中原村党支部书记郑东升、原村委会主任郑锡俊、原村监会主任蒋新铭以及原村委会委员郑锡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七年、五年和三年。龙泉市检察院结合办理这批案件中发现的当前村级组织普遍存在的财务管理不善、惠农资金监督不力等问题,积极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市领导的肯定,并促使全市各相关部门联动预防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建立健全涉农专项资金领域防治腐败长效机制。龙泉市检察院还结合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情况,向全市19个乡镇(街道)约2000名村干部寄送了一封涉村级财务组织职务犯罪预防的公开信,将职务犯罪预防触角延伸至最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