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召开WTO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研讨会

04.12.2014  10:13

      WTO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研讨会12月2日-3日在北京召开。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做开幕致辞,来自WTO秘书处、世界银行、高校及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围绕相关主题,介绍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规则、参加方出价规律和政府采购政策。       外交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20个中央部委相关人士,军队和武警部队部分代表,以及各省(区、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会。       目前,有两种力量推动着中国政府采购改革及政府采购法律调整。一方面,国内政府采购改革新变化、采购新情况的出现,需要中国的法律做出相应的完善和调整;另一股力量来自中国加入GPA。加入GPA后,法律需要与GPA规则相衔接,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应如何调整是中国政府采购改革必须考虑的问题。比如,如何发挥和确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法律调整的关键问题。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自愿签署,我国已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谈判。加入GPA谈判涉及市场开放范围和国内法律调整两个方面。其中,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

      链接:国政府采购八年“入世”路

  承诺加入GPA   2001年11月,我国加入WTO,成为GPA观察员,并承诺尽快启动加入谈判(《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37-341段)。同时,表明国有企业用于商业销售或非政府目的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将遵守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   我国政府从大局出发,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除加入GPA谈判事项外,其他都按GPA成员要求作出了承诺。对于GPA谈判事项,我国政府承诺:在成为WTO成员后,将尽快提出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启动加入GPA谈判。   入世后,我国政府采取了一下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按照GPA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国政采制度是我国加入GPA的基本前提,入世后加大了政采改革力度,颁布《政府采购法》,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二)以观察员身份积极参加WTO相关活动。   (三)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   (四)认真落实最惠国待遇原则。在采购外国货物和服务时才需体现该原则,做法是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所有外国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争。   提交初步出价   2007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我国向世贸组织提交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初步出价清单的请示》;12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我国加入GPA申请书。同日,我国将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提交WTO秘书处,标志着我国加入GPA谈判正式启动。   提交第二份出价   2010年7月,我国向WTO提交了修改出价(即第二份出价清单)。其中按照我国向WTO提交的修改思路充分考虑参加方要价,对初步出价做出实质性改进。之后,一些参加方提出了第二轮要价。   提交第三份出价   2011年11月30日,我国提交了加入GPA的第三份出价清单,在这份出价清单里,首次开放了包括北京等5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针对在第二份出价清单提出后,欧美所不满意的没有纳入地方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的政府采购方面,此次出价也进行了修改,明确将我国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纳入出价清单,但国有企业政府采购仍未被纳入开放范围。   提交第四份出价   2012年11月29日,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GPA第四份出价。这份出价对第三份出价做了综合性改进:一是增加了货物附件,与参加方新一轮出价形式保持一致;二是增列了福建、山东、广东等3个省,扩大了地方实体开放范围;三是再次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中央实体起始门槛价由8000万SDR(特别提款权)下调到5000万SDR,地方实体起始门槛价由1.5亿SDR下调到1亿SDR,其余阶段除最后一年不变外均作了下调;四是删减和调整了有关例外情形。GPA参加方对我国提交新的出价表示欢迎,但普遍认为这份出价改进不够充分,要求我国进一步修改出价,尤其是增加地方政府,扩大工程项目,并列入具有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   提交第五份出价   2014年1月,我国向WTO正式提交加入GPA第五份出价清单,包含7个附件。   对比第四份出价清单,附件一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门槛价没有调整,但由于我国进行机构改革,部分部委合并或撤销,新的出价清单对中央政府实体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二次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门槛价保持不变,但下调了工程项目门槛价,由原先实施后第1年1亿SDR、第2年8000万SDR、第3年5000万SDR、第4年4000万SDR、第5年起降至3000万SDR调整为实施后第1至第2年6000万SDR、第3年5000万SDR、第4年4000万SDR、第5年起降至2000万SDR。   另外,附件二次中央实体名单按照A组和B组划分公布,变化比较大。在A组公布名单中,除原先公布的5省3市外,新增辽宁省和重庆市,B组则列入了河南、河北、湖南、湖北4个省份。   附件三其他实体的门槛价也有较大变动,大幅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均没有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