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政府规章对城乡一体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
28.01.2016 18:16
本文来源: 法制办
《办法》规定,可回收物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理;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就近生化处置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其中,《办法》特别指出,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实现生活垃圾减量。
与生活垃圾处理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垃圾减量。《办法》规定农村可堆肥垃圾实行就地生态处理实行沤肥还田外,还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奖惩制度,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会财政等部门,确定各行政区域的年度垃圾减量指标,按照目标实现情况对各行政区域进行相应的奖惩。《办法》还规定,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另外,《办法》特别指出,全市将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市容市政部门还将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各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年度减量指标,并按照目标实现情况对各行政区域进行相应的奖惩。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8.01.2016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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