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停车场“车辆损坏概不负责” 车主有权说不

18.05.2015  14:07

 

很多收费停车场里有这样的“友情提示”。

交了停车费,停车场却在告示牌、停车卡或发票的背面标注“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类似的“免责告示”相信不少消费者都曾看到过,车子被无辜刮擦,找不到肇事者,停车场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近日,鄞州区消保委就成功调解了一起类似投诉,并明确向市民表示,这种“免责提示”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已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说不。

车辆被刮擦索赔遭拒

日前,市民徐先生驾车到鄞州区一家4A级景区游玩,按管理人员的指示将车停放在景区停车场内,并支付了10元停车费。等游览完景区取车时,徐先生发现汽车被严重刮擦。

徐先生立即报警,但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报案证明书”只认定该车事故的“损失事实存在”,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没有明确认定。停车场管理员则表示,没有看到车辆被刮擦的过程,停车地点也没有监控录像。在此情况下,徐先生认为,停车场未尽到保管责任,车辆的维修费该由停车场买单。

对此,停车场管理员表示,交警只是认定徐先生的车辆被刮擦了,到底是不是在该停车场内被刮,并没有明确认定。且停车场只是提供场地停放,发票背面也注明了“车辆损坏概不负责”,景区并不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也不应该因为收取了10元停车费就为消费者车辆负一切责任。徐先生无奈之下,向鄞州区消保委投诉并请求帮助。

“车损自负”是霸王条款

对于景区方提出的质疑,鄞州区消保委给予明确否认,并解释道,“徐先生将涉案车辆停放在景区的收费停车场内,并交纳了停车费用,就与景区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景区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车辆。”

而景区不能提供当日监控录像,也不能提供其对停车场进行巡逻的相关记录,实际未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因此应当对车辆被刮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鄞州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停车费发票背面的“车辆损坏概不负责”说明字样,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景区旨在为自己推卸责任,消费者有权说不。

最终,景区同意支付事故修理费用的一半,立即改正在停车收费发票标注“车辆损坏概不负责”字样的违法行为,并尽快完善停车场监控设备安装。

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这起事件也给停车场提了个醒,最好在车主停车时,安排专人指挥,减少刮擦,而一旦发生刮擦,也方便确定责任人,监控等安全设备也要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另外,车主也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将车辆停放在隐蔽或空间狭小的地方,以防遭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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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特定情况下停车场无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表示,收费停车场是否对停放车辆负有保管责任、车辆受损后停车场的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如果发生车辆刮擦,首先是肇事者的责任。但很多时候搞不清楚是什么人划伤的,作为提供有偿服务者,停车场对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是免费停车,停车场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商场、饭店等消费性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应是商家提供给顾客的一项配套服务,是有偿商业行为,在该情形下停车场不能定义为免费停车场,对停放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消费性场所的免费停车场,停车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如果欲一并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达成保管合同,需另行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缔结保管合同,并交纳相应的保管费用。如果既未将车内的贵重物品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未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该情形下车内物品不应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