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不开发票 约定不签合同
3月9日上午,家住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村的金女士,与义乌市某通讯公司营销部,因购买手机靓号使用期满两年后,要求变更月消费最低档次的套餐,遭到店家拒绝,从而引起消费纠纷,经过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2012年12月20日,在义乌市城中中路某通讯公司营销部,举办了一场买靓号存话费送手机的促销活动,活动游戏规则规定,根据手机靓号的不同,分别确定340元、256元、186元、168元、156元、5个不同价位的月保底消费套餐,金女士也在这次促销活动中选中了一个尾号为888的手机靓号,该通讯公司营销部免费送给金女士一部价值5500元的iPhone5手机,手机靓号和手机送到手后,店家与金女士达成了三项口头协议:一是金女士必须先将5899元话费存入该通讯公司。通讯公司按每月245元标准,分24个月返还消费者。二是金女士的手机靓号为5个档次消费套餐,通讯公司确定金女士的手机靓号为月保底消费340元的最高档次的标准实行捆绑消费。三是手机靓号消费满两年的,消费者可以变更选择低档次的月保底消费套餐,根据这三项口头约定,金女士一次性付清了5899元的话费,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家通讯公司营销部收到这5899元的话费,却没有给金女士开具一张收款收据,更为离谱的是,这家通讯公司营销部和金女士达成口头约定后,却没有和金女士签订一份责权明晰的书面合同。时间很快过了两年,今年2月25日下午,金女士根据当初与通讯公司的口头约定,向商家要求变更最低档次的月保底消费套餐,当场遭到商家的拒绝。理由是金女士所选中的靓号是永久绑定且终身不能变更的月保底消费套餐,同时当场否认两年后可以变更月最低档次消费套餐的口头约定。对于通讯公司的矢口否认,金女士感到十分的无奈。2月27日上午,金女士拨打了96150义乌市数字城市管理中心的投诉电话,要求有关部门助其维权。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接到上级转办指令后,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在了解核实了有关情况后,工作人员认为,通讯公司在促销活动后,不但没有兑现两年前的口头约定的承诺,而且还否认事实。金女士购买的是一部捆绑消费的合约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当初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就是事实的口头合同。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这一规定,金女士已经按照口头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消费两年的义务,而通讯公司却沒有兑现两年后可以变更月最低保底消费的口头承诺,这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而金女士提出要求变更最低档次的月保底消费套餐,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后,金女士和通讯公司的喻经理达成了三点调解协议:一是通讯公司同意金女士将话费降到500兆流量,月消费为156元的最低档次的月保底消费套餐。二是金女士在使用手机靓号已满二年后,由于通讯公司拒绝变更当初的口头承诺,造成金女士欠缴话费277元。通讯公司自愿承担200元,金女士自负77元。三是通讯公司同意金女士随时可以取消并终止手机靓号和双方的口头合约。对于现场达成的协议,金女士表示,这不仅是店家多了一份责任,而且也是对消费者增加了维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