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宴撞死夜宵摊主案宣判 保时捷司机孙睿获刑6年

16.12.2014  11:19

   浙江在线12月16日讯 (今日早报通讯员 钟法 记者 陈洋根) 今年1月16日晚上11点48分,杭州保俶路宝石山下二弄交叉口附近,一辆宁波牌照黑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在倒车时,撞到了一个夜宵摊,司机与摊主夫妇发生摩擦起纠纷。女摊主的丈夫、36岁的王良利上前阻停车辆,讨要说法,后因车加速惯性被带倒,头部造成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孙睿,1992年2月出生,“富二代”身份,与夜宵摊主形成强烈对比,因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报6月13日以《杭州保俶路保时捷卡宴撞死夜宵摊主案昨一审开庭》为题做过报道)。

  检察官指控,孙睿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王良利生命受威胁,仍持放任态度,已触犯刑法,且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孙睿则辩解自己根本没想到要故意杀人,造成对方死亡非其本意。辩护律师分析认为,孙睿的行为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昨日下午,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指控孙睿的行为存有放任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其有期徒刑6年。

   【案情起底】法院一审判决还原事发经过

  法院的一审判决,又把时间拉回到今年1月16日的那个夜晚:

  1月16日,孙睿应约无证驾驶套牌的保时捷越野车,携女友自上海到杭州G+酒吧参加聚会。

  当晚11时40分许,孙睿携女友为寻酒吧而驾车沿保俶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少年宫西门停车场附近倒车时,车尾与停于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上、由王良利夫妇无证经营小吃的手推车摊发生碰擦,引发纠纷。王良利要求孙睿下车查看,孙睿欲赔钱了事,但摊主坚持要求他下车,孙未予理睬,继续驾车经前方路口又折返,沿保俶路由北向南行驶。

  时至11时45分许,孙某依然没找到酒吧,又折返,行至保俶路澳门豆捞店附近路段时,被王良利发现,并将车拦停于距前方人行横道线北侧停车线7米处的机动车道内,王妻站在孙睿驾驶的车右侧前方阻止该车前行,王良利随即至该车驾驶室左侧前车门处敲窗,坚持要求孙下车处理纠纷,孙欲赔款了事,但拒绝下车。

  僵持中,孙睿为驱离拦于车辆右侧前方的王妻而强行驱车,采用“点刹”(踩下油门再踩下刹车)缓速前行的方法3次对王妻进行顶逼,以迫使对方做出避让。王良利抓住该车驾驶室左侧前车门把手,并拍打车窗,要车停下。

  围观群众戴某见状,也抓住该车左侧后车门把手拍打车窗要求车辆停下。王妻被顶逼后,避让至车辆右侧并抓车右侧反光镜壳,孙睿趁拦在车辆前方的王妻已避让至车头右侧,前方无人之际,随即向左侧打方向加速驶离该处,继而又向右侧回正方向继续加速前行。

  期间,戴某见车加速前行,便放开了车门把手,王良利未放手并随车跑。由于车突然加速,王良利随即被车拖行,当车行驶至距人行横道线南侧约11.1米时,王良利摔倒在该保俶路中心绿化隔离带西侧路面,因头部遭受挤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良利系头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挤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另查明,事发后约20分钟左右,孙睿与其女友因找酒吧再次驾车路经事发地,后至酒吧参加聚会。次日凌晨零时40分许,民警在本市环城西路庆春路口南侧的G+酒吧附近查获涉事车。凌晨2时15分许,民警勘查涉事车时,将前来该处的孙睿抓获。

  案发后,司法机关了解到,王某的妻子孙某已怀有身孕,后已顺利生产。

   【一审判决】认定司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就该案控辩双方的争议,即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分歧,杭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中也进行了详细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不能认定孙睿对车前方阻拦人员的伤亡结果存有放任的故意。证据证实,孙睿驾车顶逼车辆前方人员,继之加速逃离过程中,其间有数次采取“点刹”缓行及见前方人员已避至车辆右侧而往左侧打方向行驶的行为存在;

  本案的事实经过反映,有人站在车辆左侧拍打车窗,并不意味着拍打车窗人员已处现实的危险状态,其危险在于车辆在行进时,车辆左侧人员是否紧抓车门把手。而要认定孙有放任的故意,应有证据证明孙对此危险状态已有感知,但此案证据不能证明这一事实;

  孙在供述中称“当时其注意力都在摊主的妻子上,没有工夫看两侧反光镜里的情况,其他人的情况其没注意”、“当时摊主有没有拉车门其不清楚。”此辩解并非没有一定合理性。本案发生在深夜,尽管有路灯照明,但有别于白天,视觉条件相对较差是不争的事实;孙自车辆加速至案件发生,仅2秒左右的时间,在如此短促的时间里,孙未留意车辆左侧情况,也符合常情;孙驾车经历较短(一个月左右),也未取得驾驶员资格,情急之下,因注意力聚焦在车辆右侧前方而疏于对车辆两侧的观察,也属情理之中;

  本案系因轻微纠纷引发,由此纠纷激发孙产生置他人伤亡于不顾之行为意志,有违情理;如果孙仅因摆脱这一轻微纠纷选择夺路而逃,又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为之,但在事发后约20分钟左右,孙又驾车路经事发现场,继后又至酒吧平静参加聚会,前后行为心理矛盾明显。

  法院认为指控孙睿行为时存有放任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据法律规定,应认定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系因孙在行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所致。孙睿之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本案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决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惩处,故一审判处被告人孙睿有期徒刑6年。

  听到判决后,孙睿在法庭上泣不成声。旁听的被害人家属看上去心情较平静,此前孙睿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