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度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03.02.2015  01:3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2014年,全省各级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科学谋划、强力推进、开拓创新,全面完成了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任务。为弘扬先进,鼓舞士气,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决定对一批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现将有关推荐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范围
  1.集体: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含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物管、代建、融资等)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2.个人: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名额
  本次拟通报表扬集体50个、个人100人。
  二、推荐条件
  (一)集体推荐条件
    1.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及时落实并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切实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各项工作进度领先。
  (3)积极创新完善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机制,努力提升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4)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和资金保障、税费减免、设施配套、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予以支持,成效突出。
  (5)没有因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推动不力被上级政府或部门约谈,没有发生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引起的群众上访等事件。
  2.相关企事业单位推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强制性标准。
  (2)参与三个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工程质量优良,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率高。
  (3)无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二)个人推荐条件
  (1)认真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行为规范,工作业绩突出,基层单位及群众满意率高。
  (2)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三、推荐原则
  (一)坚持自下而上、严格把关。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其中,县级单位实绩突出的集体、个人由县(市、区)政府推荐,经市级住房保障部门、设区市政府审核后报送;市级单位实绩突出的集体、个人由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推荐、设区市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直单位(企业)实绩突出的集体、个人由省有关部门推荐报送。
  (二)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重点推荐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基层单位和基层工作人员。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不得推荐。各设区市报送的集体和个人中,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名额详见附件1。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发文公布前,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通报表扬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被推荐集体和个人要分别填写《浙江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绩突出集体推荐表》(附件2)、《浙江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绩突出个人推荐表》(附件3)一式二份,设区市负责汇总本市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名单(附件4)。附件2-4可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最新文件”下载,网址为 http://www.zjjs.com.cn
  (二)请各设区市、省级有关部门务必于2015年1月13日中午下班前将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名单报送我办,同时发送电子文档。集体和个人推荐表(附件2、3)于1月22日前报送。
  联系人:郑勇、刘传林
  联系电话:0571-87054168、8705415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2014年度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绩突出集体、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浙江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绩突出集体推荐表
      3.浙江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绩突出个人推荐表
      4.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绩突出集体和个人推荐名单

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