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车祸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因离合同生效差18分钟拒赔

17.05.2016  09:47

   购车险后一定要注意看合同生效时间

  一辆已投保的新车,在行驶中发生车祸并致他人身亡。按理说,保险公司要按投保金额进行理赔。可是,近日富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车祸后保险公司拒付赔偿款,原因是事发时车辆离保单生效还有18分钟。

   事件

   出车祸致他人身亡

  华某夫妇居住在杭州。华某今年70岁、妻子熊某67岁。2015年6月23日10点42分,两人骑着电瓶车从富阳回杭州。沿着原3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20国道新桥路口时,两夫妻在红灯指示的情况下,依旧左转弯。

  此时,正好一辆无号牌小型普通长安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了碰撞,车辆受损,骑电瓶车的华某夫妇受伤严重,在送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富阳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型客车司机杜某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有灯控且设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和减速行驶;电瓶车司机华某在违法载人情况下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有灯控的路口时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因此杜某和华某两人都存在过错。

   焦点

   保单未生效保险公司拒赔

  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受害者华某夫妇家属同杜某表示认同,并在富阳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杜某一次性赔偿107万元。

  事情到这里本来已经处理结束了,不过赔偿的107万元中,协议指出,其中的62万元为保险限额赔偿部分,由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实际上,就在杜某购买新车,也就是交通事故中的这辆小型客车后,他在富阳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分别是12.2万元和50万元。两份保险单分别在2015年6月23日10点39分和10点38分确认收付并确认投保,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3日11点至2016年6月23日11点。

  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正好就是保险生效前18分钟。于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本文来源:青年时报     责任编辑:吴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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