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告自己的人告上了法庭
27.02.2015 10:14
本文来源: 法院
半年里,官司接二连三找上门,方先生为了应诉可以说是寝食难安。然而,当他赶到法院后,对方又一再撤诉。“这不是恶意诉讼,故意损害我的名誉嘛!”方先生一纸诉状,把当初告自己的人告上了法庭。
方先生今年39岁,家住富阳,是一家工厂的员工。据方先生称,自2008年开始,他一直在杭州一知名报社团购中心代销三门当地一家知名水产公司的海鲜大礼包。
一开始,双方合作得还算顺畅,后来因为货款的问题出现纠纷。2014年4月10日,这家水产公司向富阳法院起诉称,方先生拖欠他们2012年的海鲜大礼包货款33万余元。富阳法院审理后,仅判决支持了水产公司的部分请求。为此,水产公司又上诉到杭州中院。谁知,二审开了两次庭,水产公司因为证据不足,主动撤回了上诉。
方先生本以为事情已经平息。但没多久,水产公司又向三门法院起诉,要求方先生支付2013年的货款共计16万余元。诉讼期间,方先生注意到,水产公司起诉的关键票据有问题,想与对方联系要求撤诉。结果,对方一直没有表态,方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应诉。直到2014年10月14日,水产公司又一次因证据不足而撤诉。
这下,方先生坐不住了,他认为水产公司故意伪造证据恶意诉讼,严重干扰了他的工作和生活,还给他造成巨大的精神困扰。方先生提起了名誉权诉讼,要求水产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水产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胡乱诉讼,使我这半年多来根本无法安心工作。主张的5万元损失费,包括自第一次诉讼开始的误工费、路费、餐饮费以及精神损失。”方先生在法庭上一一列举了每一笔费用的构成:“误工一共21天,每天按照1千元计算;路费包括油费、汽车损耗及过路费,三次诉讼下来,来回跑了2700多公里;再加路上餐饮住宿一共是9000元左右。”此外,方先生还请求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水产公司的律师虽然认可方先生所说的整个诉讼过程为事实,但认为,水产公司的起诉、撤诉、上诉都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而诉讼过程中证据存在瑕疵是很正常的,没有胜诉不代表就是恶意诉讼。“被告方也没有侵害方先生的名誉权,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没有给其社会评价造成下降,方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到底水产公司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本文来源: 法院
27.02.2015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