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安监局积极承接省局下放的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

11.08.2015  00:33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87号)要求,海宁市作为省政府确定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市,积极承接省安监局下放的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将于2015年8月20日起开始执行。海宁市安监局做好四方面工作,确保该审批事项“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一是全面做好准备工作。海宁市安监局明确了负责具体审批工作的行政审批科,落实具备专业知识的审批人员,配备彩色打印机等工作必需设备,建立专家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将该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网上填写要求在海宁市安监局网站、办事窗口网站公布。   二是严格规范审批流程。海宁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和工作职责,并报省安监局备案。海宁市安监局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办理该审批事项,坚决不在办理审批过程中索取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不谋取其他利益。   三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海宁市安监局将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建立监督检查基础档案、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并作为企业行政审批的参考依据。海宁市安监局加大对设计专篇、评价报告等安全技术报告合规性、真实性的核查力度,对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重大疏漏、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安监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是有效做好配套衔接工作。海宁市安监局按照“规范廉洁、便民高效”的原则,配套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等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该审批事项 “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