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官司”者要被重拳“打假”
为了从法院直接分配到执行款,杨某、陈某夫妇和金某合谋,伪造借条,虚构双方的债务关系,到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最终,三人不但没拿到钱,反而因此获刑。前不久,苍南法院宣判了这起妨害作证案件。
像这样的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更破坏了司法公正,引发法律信仰危机。日前,温州法院、检察、公安联手推出《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坚决打击虚假诉讼,毫不手软。
据悉,《意见》所指的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参加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起诉、虚设诉讼主体、虚构法律关系、伪造变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破产债权申报,或者已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调解、破产重整(分配)、执行的行为。
《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改制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等13类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要特别予以关注。
《意见》还明确一旦发现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或存在特殊关系;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等异常表现的案件要予以审慎审查。
对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可以对未到庭的当事人传唤到庭陈述,如果拒不到庭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还可以采用要求提交原始证据、通知证人出庭、追加共同被告或利害关系人等防范措施。
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即可对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诉讼参加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已作出裁决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文书;对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虚假诉讼,可以建议征信部门、社会组织将虚假诉讼参加人的个人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意见》还规定,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虚假诉讼嫌疑的,法院可裁定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在6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决定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收到公安机关、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