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手稿收藏纠纷不断 相关法律仍待完善
02.11.2014 13:21
本文来源: 文化厅
我国《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明文规定,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根据这一规定,除约定外,手稿的物权仍为原作者享有。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当年许多尚未出名的作家投稿之后未收到退稿是常有之事,很多年过去后,这些当时并不受重视的手稿因各种原因而遗失也并不鲜见。近期备受关注的莫言《苍蝇·门牙》手稿就是上世纪80年代,莫言将该作品投稿给《解放军文艺》杂志社后,杂志社在搬家的过程中把该手稿当作废纸处理掉的,几经辗转才到了藏家手上,而藏家又完全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你说手稿的物权究竟属于作者还是藏家呢?这些都很难通过法律来明确。随着若干年后作家的名望越高,这些原本很普通且遗失的手稿价值也得以大幅提升,并成了拍卖场上的香饽饽,由此也就产生了今天所遇到的各种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
那么作为收藏方或者拍卖方,如何在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尽可能保障名人手稿拍卖的合法性呢?笔者以为:1.作者应对手稿具有物权意识,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向出版社索回原稿,同时出版社或报刊杂志社应尽到对手稿妥善保管的责任,并及时返还给作者,从源头避免不必要的物权纠纷。2.拍卖行业应尽快完善相关规则,对参拍手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若发现有物权纠纷要暂停拍卖,若是赝品要坚决取缔。3.在物权流转复杂不清的情况下,尽可能与原作者沟通、协商;若原作者已去世,可与原作者的后人联系,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隐患。匡时拍卖在这方面就做得较好,匡时春拍在上拍“周作人致郑子瑜的84通信札”前,主动联系了周作人的后人,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尽可能做到“多赢”局面,以确保拍卖顺利进行。
本文来源: 文化厅
02.11.201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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