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审议

24.07.2017  23:42

  本网讯  7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针对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完善了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结合我省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较为薄弱的实际,草案修改稿将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也纳入调整范围,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其使用安全管理均适用本条例。同时,考虑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建设程序、房屋使用安全防范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草案修改稿对各个条款的适用范围作了差别化规定.

  第二,理顺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一是明确政府的领导和协调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为熟悉基层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二是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隐患排查和协助、配合职责。同时,还规定了其他有关部门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三,强化了对装修活动的管制力度。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装修行为是引发房屋倒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同时,实践中住宅房屋装修量大面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房屋装修禁止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上述行为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第四,完善了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是确认房屋安全状况,及时解除房屋危险的基础环节,应当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为此,草案修改稿补充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出具时限,严格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条件,并完善了政府的鉴定责任。同时,为有效保障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草案修改稿加大了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该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一定时限内的从业限制作出规定。

  第五,落实了危险房屋使用限制的相关制度。草案规定了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的制度。但由于目前有关部门在办理证照时无法知晓危险房屋信息,造成该制度难以落实。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是书面通报制度,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书面告知办理相关证照的部门;二是电子信息共享制度,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信息系统与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同时,为了保障房屋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安全情况的知情权,草案修改稿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报成交价格时,应当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告知受让人。

  第六,规范了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考虑到实践中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一般由农(居)民自行设计建造,未纳入工程质量和验收备案管理范围,将此类房屋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