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

12.10.2016  05:09

    10月10日,浙江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签署《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 共同维护社会信用合作公约》。公约针对转移资产、妨碍执行、逃匿跑路、变换主体、虚假诉讼、虚假担保等12类逃废债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确立了停开账户、限制支付、停办贷款、停办信用卡等四大惩戒措施。

    据悉,依托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行为信息平台,我省实现了逃废债行为信息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时互通、全面共享和日常使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诚信市场环境。

    我省银行业还将推进执行与司法机关联动,探索跨部门惩戒机制。为进一步形成对逃废债行为强有力的约束和震慑,经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现已汇总形成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逃废债行为信息库,下一步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相关案件,推进执行与司法联动,对涉嫌犯罪的逃废债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袁华明 通讯员 张薇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