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签下的欠条,离婚后需要兑现吗?
21.01.2015 10:42
本文来源: 法院
昨天,温州鹿城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看似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背后却牵绊着剪不断、理还乱的感情纠葛。
十年爱情走到头
29岁的小真是温州龙湾人,31岁的小林是温州市区人。坐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两人,也曾是羡煞旁人的一对情侣。
事情要从2002年说起。那年,两人念同一所高中,初见的美好就让两人互生情愫。2003年,两人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2006年,小真高中毕业,家庭条件优越的她选择在父亲创办的公司上班。小林在杭州念大学,两人开始异地爱情长跑。
2011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很快儿子也出生了。不过,这段在外人看来完美的婚姻,仅仅维持了两年多,小真就和小林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人生若只如初见,相恋时,两人不分你我。离婚后,小真却拿出一纸300万元的借条及45份银行汇款凭证到法院起诉小林,要求他归还恋爱、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合计644.8万元。
恩爱夫妻对簿公堂
小真说,她高中毕业后就工作了,收入很可观。那时候,她每个月都会陆续给还是学生的小林汇款,少则三四千,多则上万,最多的一笔汇款达20万元。为此,小真向法院提供了45张银行转账凭证。
“他当时在杭州上大学,生活花销大,便陆续向我借款,后来他找工作需要打通关系,所以我又给他汇款。”小真说,只要小林说没生活费了,她就会汇钱给他,因为两个人在谈恋爱,彼此也没有打欠条,直到小林大学毕业,工资不高,也还是和以前一样向小真借款作为生活费。
“我当时就是一个学生,不可能有那么高的消费!”对于小真的说法,小林很气愤,他说小真之所以会陆续给他钱,是因为当时温州没有什么名品店,他经常在杭州替小真代购LV等奢侈品。
“有时候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要打钱给我。”小林说。法官问小林,有部分款项较大,买的大概是什么东西时,小林说时间太久,自己记不清了。
经过法院查明,小真提供的汇款凭证中,由于部分没有反映汇款对象,无法证明是2人之间的款项往来,凭现有证据只能认定,从2007年开始,小真陆续向小林汇款,金额合计80.4308万元。
2010年8月10日,小林向小真写了一张欠条,上面注明他欠小真300万元,其中25万元在结婚前还。
“这张欠条是我们谈恋爱去旅行时,开玩笑的时候写的,再说也没有注明是什么币种,300万元也有可能是游戏币啊,这种开玩笑写的欠条根本就不算数。”小林说。
不过,写完欠条后,小真陆续又给小林汇款,合计344.8万元,金额大于借款的300万元。在2011年6月2人结婚前,小真向小林前后7次汇款231.8万元。婚后,小真又两次汇款给小林113万元。
小林说,欠条之后产生的344.8万元,是用于2人订婚礼金、结婚所产生的款项,不属于借贷关系。
但小真解释,当时她刚好怀孕,大到结婚要置办的豪车、房子,小到订婚钻戒都是刷卡、转账,具体的购买手续都是小林经办的。
庭审时,双方就恋爱期间的80.4308万元银行转账汇款、300万元欠条、欠条产生之后的344.8万元汇款的性质进行激烈辩论。焦点在于,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借贷关系。
法官:要从出具欠条的时间为划分点来分析
案件经过两次开庭,法官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要以小林向小真出具欠条的时间作为划分点进行分析。
法官认为,从2007年至2010年8月10日,小真陆续向小林汇款80.4308万元,这期间,小林和小真是男女朋友关系,小额款项往来是正常的,因此在汇款时,双方可能碍于相互之间的关系,未达成借贷合意。但是,小林在事后出具欠款300万元的欠条,可视为双方对之前的款项往来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因此,小真主张截至2010年8月10日,小林向小真借款80余万元的事实,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款项交付金额与欠条载明的金额差距较大,但小真无法举证证明300万元款项已交付的事实,因此,所借款项认定为2010年8月10日之前的借款金额,即80.4308万元。
小真最后一次向小林汇款是2011年10月27日。从2010年8月10日至2011年10月27日,她共向小林汇款344.8万元。两人是在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的,其中113万元是双方结婚后的款项往来,因此,法院对小真主张这笔款项为婚内夫妻间的借贷关系,不予支持。
剩余的231.8万元,小林解释说是双方订婚及筹备婚礼的费用,不是借款。结合温州当地订婚、结婚和筹办酒席的习俗,法院认为,小林的辩称合理。
法官认为,小林和小真之间80.4308万元的借贷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小林应该归还。但至于剩余部分的款项,小真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小林归还小真借款本金80.4308万元及利息。
本文来源: 法院
21.01.2015 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