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2015年度考核及“十二五”总体评定工作的通知

28.03.2016  11:5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农〔2016〕3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2015年度考核及“十二五”总体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有关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4号)、《浙江省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年度考核办法》(浙水农〔2013〕6号)要求,现就做好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2015年度考核及“十二五”总体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定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评定对象:“十二五”期间有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任务的县(市、区)。

(二)考核、评定内容:

1.2015年度考核:包括组织领导、建设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建后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考核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现场核查、受益区群众意见等。依据浙江省2015年度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检查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评分。

2.“十二五”总体评定:基于“十二五”各个年度考核情况和县(市、区)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6)等进行综合考评。

二、考核、评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2015年度考核工作和“十二五”总体评定工作同步进行,各地在上报2015年度考核材料时一并上报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总结报告。

(一)县级自评: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县级自评和“十二五”总结报告编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复评:2016年5月15日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县级2015年度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自评材料,结合实地核查,完成所辖县(市、区)2015年度复评工作,并将市级复评汇总表、复评意见和县(市、区)“十二五”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等资料行文报送省水利厅。

(三)省级终评: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市级复评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现场抽查核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各县(市、区)2015年度和“十二五”总体建设等次。

三、有关要求

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是保障农业生产、助推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全面总结和评估2015年度和“十二五”期间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考核如期、顺利完成。考核材料应真实完整,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考核不合格评定,并予以通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农村水利局,苗海涛,0571-87826541;

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郝晓伟,

0571-88216695。

 

 

附件: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2015年度考核及“十二五”总体评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