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15.02.2016  12:0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和省、嘉兴市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2月6日,海宁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4个部分共15条,从推进依法治档、实施六项工程、强化组织保障等多个方面对做好新形势下档案工作作出规定,成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要求,要加快档案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持续推进覆盖全社会的“大档案”工作格局,积极探索建立镇(街道)档案馆或档案管理中心,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档案事务服务,规范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同时,《意见》对海宁市要实施的数字档案馆(室)推进工程、档案馆(室)标准化建设工程、档案资源共建工程、社会民生服务工程、档案文化强市工程、档案安全体系保障工程等“六项工程”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此外,《意见》还就加强档案工作领导、加大对档案事业的投入、强化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海宁市档案局(史志办)孙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