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16.09.2015  11:12

  鄞州区在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一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做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反而继续生产,这很可能会引发事故。在此情况下,如果监管部门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相关决定,办理所需时间周期长,难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14年8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出台了在紧急情况下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规定,但目前对该规定如何操作还没有明确的解释。对此,该区在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宁波市鄞州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暂行办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做法如下:

  一、立足互通,准备充分

  一是通过研讨形成思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通过实地走访、座谈调研、网上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实现“线上线下”有效互通。自2014年10月起,先后向区供电公司、城管局等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多次与省、市安监机构进行探讨,并征求区法制办、法院的意见及建议。于12月召集区公安、质监、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法制办、法院、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进行座谈讨论,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二是依托网络汇集民意。为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015年4月9日,该区将通过审议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在官方微博、和官方网站上同步发布,指定专人负责意见收集及沟通交流工作,并将联系方式、邮箱与传真等信息一并公布,为期7天,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

  二、严格划分,对象明晰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明确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而相关行政决定已经依法送达,其又确实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本办法将安监、公安(消防)、质监、住建、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列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精密部署,务求实效

  一是处罚流程严谨。明确责任部门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前要会同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停电位置,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因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造成生产经营活动中止而引发其它危险及事故;制作强制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实施依据、执行时间、施行部门名称和作出通知的日期,要求经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盖上作出行政决定部门的印章;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要提前24小时将强制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书面通知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单位,并与其一同在规定时间实施相关措施,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关工作,公安部门适当安排警力维护现场执法秩序。二是撤销手续规范。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经验收合格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解除强制停止措施,并提前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时间,确保不因突然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引发其它危险及事故。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单位在收到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后,要在行业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电费等欠费回收工作。三是责任追究严格。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违纪的由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