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低收入农户收支特征分析
低收入农户是农村居民增收的短板,为促进低收入农户快速增收,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年)。《倍增计划》实施两年来,经过各方努力,扶贫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低收入农户收入快速增长,有三分之一的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率先摆脱贫困。但同时也有近百万农村低收入居民仍然生活在省定低收入农户标准线(2012年5500元)以下。现根据全省扶贫统计监测数据,就低收入农户收支状况作简要分析。
一、收支特点和原因
据扶贫统计监测,2014年全省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7251元,比上年增长17.4%,增幅比上年回落0.7个百分点。其中,29个重点扶持县(市、区)人均纯收入7150元,增长17.6%,增幅回落1.5个百分点。“低保”户除外,全省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的户数比重为36.0%,其中,29个重点扶持县(市、区)为35.2%。低收入农户收支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收入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按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和非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个大类划分,三大类收入呈“两增一减”格局,即,工资性收入和非家庭经营纯收入较快增长,而家庭经营纯收入则出现下降,人均纯收入结构由2013年的39.6:30.9:29.5演变为2014年的42.2:25.4:32.4。工资性收入和非家庭经营纯收入成为低收入农户增收双引擎。
(二)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2014年,低收入农户工资性收入人均3062元,增长25.2%,增幅高于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7.8个百分点,占人均纯收入的42.2%,占比比上年提高2.6个百分点。低收入农户的工资性收入主要以本乡镇地域内为主,人均为2054元,增幅达到58.3%,占工资性收入的67.1%,占比比上年提高14.1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自主创业资金缺乏,大多选择外出打工。低收入农户由于家庭资金少,自主创业、从事家庭经营等相对较为困难,劳动力大多选择外出打工,工资性收入仍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我省低收入农户二三产业就业人数增加,从事第二产业的人员占15.9%,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占33.7%,两项占比合计比上年提高3.9个百分点。二是工资标准提高。从2014年8月1日起,我省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与以往最低工资标准相比,平均增长幅度达到12.5%,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调整为13.5元。三是精准扶贫,使低收入农户就业机会增加,即使就近打零工,日报酬大多也有提高,从原先的120(或150)元提高到150(或200)元,促进低收入农户工资性收入增长。
(三)第一产业经营收入大幅下降。应环境整治、生态建设要求,各地纷纷出台牲畜、家禽限养政策,受其影响,家庭畜禽养殖收益下降,导致占家庭经营收入比重较大的第一产业家庭经营收入(占66.0%)出现大幅下降,尽管家庭经营第二三产业纯收入大幅增长,但因其占比较小,仍使家庭经营纯收入出现小幅下滑。2014年,低收入农户家庭经营纯收入人均1842元,下降3.4%,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25.4%,比上年下降5.5个百分点。来自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人均1217元,下降16.0%,其中,畜禽养殖收入下降49.4%;家庭经营第二、三产业纯收入,人均分别为262元和363元,比上年分别增长25.8%和44.9%。
(四)非家庭经营纯收入成为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强引擎。2014年,低收入农户非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2347元,增长28.7%,占纯收入的32.4%,已经成为拉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强引擎。构成非家庭经营收入的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均呈现大幅增长。其中,占非家庭经营收入96.4%的转移性收入,人均达到2261元,增长28.6%,占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的31.2%;财产性收入人均为85元,增长29.6%。
转移性收入主要来自两大方面。一方面是政府保障补助。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失土农民增加,农村低收入户失土养老金收入提高较快。2014年,低收入农户离退休金、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均收入802元,比上年增长36.9%;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收入,人均271元,增长4.3%;来自政府的其他补贴(主要包括退税收入、无偿扶贫或扶持款收入、得到赔款、种养殖业各项补贴等),人均161元,增长103.5%。以上各项保障性收入合计达1234元,增长33.4%。另一方面是亲友赠送赡养费收入及家庭成员寄带回收入增长快。2014年,亲友赠送和赡养费收入,人均535元,比上年增长32.2%;家庭住户成员寄回和带回收入,人均425元,增长21.4%。
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动力主要在于农村新政的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我省围绕“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改革目标,积极实践,善于创新,有序推进,不断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初步体现增收效果。2014年,低收入农户人均财产性纯收入85元,占纯收入1.2%,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占比偏低,但增长较快,比上年增长29.6%,其中租金(包括农业机械)人均收入29元,增长49.9%。
(五)生活有所改善,但压力依然较大。2014年,低收入农户生活消费支出5826元,比上年增长6.6%。其中,食品消费支出2490元,增长3.7%,居住消费支出(人均76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消费(人均112元)支出,分别增长29.1%和51.9%。恩格尔系数(食品消费占生活消费的比重)为42.7%,比上年(43.9%)下降1.2个百分点,生活有所改善。但低收入农户生活消费支出仍主要用于食品、居住、医疗(共占生活消费支出的74.8%)等刚性消费,生活仍处于较低水平。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医疗负担重,生活压力仍较大。2014年,低收入农户用于医疗消费支出人均为1110元,增长8.1%,占生活消费支出的19.0%,占比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从调查样本看,有13.2%的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在5000元以上,比上年(12.3%)提高0.9个百分点,其中,有5.5%的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在1万元以上,这部分家庭的生活极端贫困,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援助和关爱。
二、需要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通过加大低收入农户扶贫开发力度,低收入农户收入得到普遍、快速增长,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是《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实施的关键之年,为持续、有效促进低收入农户收入增长,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加大农业生产经营的扶持和投入,尽可能消除长远利民政策对增收的短期负效应。为了全面深化改革、倒逼转型升级、保障改善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两美浙江”建设的战略部署,各地纷纷出台牲畜、家禽限养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行动,这些政策举措利于当代、功在千秋,但短期会对家庭畜禽养殖、租赁等家庭经营收益有一定冲击。对此,各地应在实施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的同时,把握好农业产业经营转型升级机遇,加大扶持和投入,引导抱团经营、专业合作社等的经营模式,通过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引进来料加工业、开发旅游农家乐,以及适当补贴等方式,促进农村居民增收,从而提高低收入农户收入,以消除一些措施的短期负效应。
(二)增加财产性收入仍应成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工作内容。2014年,低收入农户人均财产性纯收入增长虽然较快(29.6%),但绝对量很小(85元)、占比很低(1.2%),对增收贡献率仅1.8%。因此,增加低收入农户财产性收入有较大的潜力,应成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工作内容。一方面要以土地改革促生财,完善土地流转,提高征用土地标准,赋予市场主体地位,增加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要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扶持发展房东经济。
(三)要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精准扶贫”就是要区别不同的扶贫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帮扶。一是要区别有劳动能力和技能低收入农户与缺乏劳动能力者,采取不同的帮扶措施。从调查样本看,2014年低收入农户从业人员人数占低收入总人口的49.0%,比上年(21.2%)提高27.8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对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57.4%,对于这部分有工作能力的低收入农户要采取思想上扶志、技能上扶高、资金上扶持等针对性措施,以增强其“造血”功能。而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则应以“输血”为主,加大救济力度。二是区别特别贫困农户与较贫困农户,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实施分类扶贫。扶贫统计监测数据显示,全省仍有近百万人口(占低收入农户31.3%,人口99.5万人)的人均纯收入在5500元以下,其中超过半数(55.6万人)的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在4600元以下,生活相当困难。对家庭人均纯收入5500元以上的低收入农户,应当增强其“造血”功能,重在治贫根;对于家庭人均纯收入5500以下的低收入农户,则要治根与治表相结合,短期内重在治表,加大救济和保障力度,重点解决生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