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制定文化发展指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为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全市文化发展水平,扎实推进台州市的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全市文化实力,台州市制定了县(市、区)文化发展指数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高度重视,纳入考核。 根据《2015年度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台市委办发〔2015〕22号)精神,台州市将“文化发展指数”列入2015年县(市、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分值为2分。九县(市、区)以第五名为基本分,第四至第一名按名次递加0.1分,第六至第九名按名次递减0.1分。
二、科学统筹,建立体系。 文化发展指数编制工作涉及指标有100多个,参与评价的指标涉及6个领域34项任务,为客观评价市、县两级文化发展状况,有效提升文化实力,在浙江省文化发展指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台州市实际,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对体系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向市、县各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形成了台州市县(市、区)文化发展指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三、认真部署,形成合力。 台州市统计局与委宣传部联合多次召开部门会议,部署开展文化发展指数绩效考核工作。共涉及17个部门,对文化发展指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标解释、填报口径、注意事项、上报要求等进行了全面培训。同时,要求各部门会后及时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做好内部协调,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应统尽统,真实、准确做好本部门文化发展指数绩效考核指标数据的搜集审核工作。
四、深入细致,确保质量。 此次文化发展的数据收集范围延伸到县级,为确保高质量地做好县级文化发展指数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同时针对统计监测项目多、要求高、文化发展指数编制已经常态化等特点,统筹整合部门资料的收集,与社会综合、妇女儿童监测以及统计年鉴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减轻部门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