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联系人:孟荣美
联系电话:0571-85111671 传真: 0571-8815106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8楼)
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2015年4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己颁布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一般设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落实鉴定场地、设备设施以及经费等,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根据《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精神,县(市、区)己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加强对县(市、区)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鉴定质量关。鉴定结论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意见。在申请或鉴定过程中需补正材料的,补正期限不少于5日,最长一般不超过15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补正的,应提出延长补正的书面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补正期限。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应作出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各地应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网上申报,并实现与社保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各地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医疗卫生专家遴选、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业务熟练、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的医疗卫生专家队伍。在鉴定过程中,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五、劳动能力鉴定应实行现场鉴定。现场鉴定场所应相对固定,并有明显的标志、标记,工作人员及医疗卫生专家应佩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尽量为工伤职工提供便利服务,并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安全有序。
对重症瘫痪、不适宜外出的工伤职工,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可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进行鉴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受理、材料补正、鉴定结论作出、送达等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完成。规定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可采用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但应做好登记,以备查验。当事人拒收的,可留置送达。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各地应加强规范化建设,统一文书格式,强化档案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统一标识、规范用语,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温馨、高效、便捷的服务。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应向社会公开。
八、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等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