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细化

21.01.2016  11:46

        本报讯 (记者 叶龙杰 )1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住所、有明确作息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驻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针对在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的情况,如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但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等,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要求参加,且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视为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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