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农妇打工受伤算工伤吗?

14.01.2015  12:21
法官:“超龄”不能成为拒绝工伤赔偿的理由   2013年10月,55岁的安徽女农民工任某,经老乡介绍来到台州黄岩一家塑料厂从事注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5月20日,任某右手被喷膜机夹住受伤。医院诊断,其右手绞压伤,拇指毁损性离断,中、小指神经肌腱损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势为六级伤残。
  之后,任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年11月,任某起诉到台州黄岩区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塑料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中,塑料厂辩称,任某进塑料厂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劳动法规,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应按工伤劳动关系赔偿,而应当按照人身损害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任某和塑料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此,塑料厂以任某在工作时已超过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为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一方主体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从任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任某和塑料厂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