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局出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2020年)》有关“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根据统计执法工作的实际,结合《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近日,金华市统计局制订出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对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结果和程序进行明确,为金华市局进一步规范执法、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明确审核范围。《制度》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二是给予行政处罚5万元及以上罚款的;三是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但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等情形。
二、明确审核内容。《制度》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本局是否具有管辖权;(三)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处罚结果是否合法、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三、明确审核结果。《制度》规定,法制机构经过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或者建议,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结果适当的,提出同意意见;(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建议或者建议执法机构撤销案件;(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机构;(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八)案件情况重大、复杂的,建议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九)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意见。
四、明确审核程序。《制度》规定,金华市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承办统计执法事项的处室(局下属单位)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说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送局法制机构审核。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承办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制审核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