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实施激励科技创新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
林发〔2019〕22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推动林业和草原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向激励高端创新人才
(一)统筹增量向创新效能高的单位倾斜。积极争取部门绩效工资总额增量,向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国家级平台,以及承担创建国家级平台任务和应用重大技术相关的单位(创新团队)倾斜,优先用于首席专家聘任、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等。局林科院、竹藤中心等科研单位以及规划院、林草防治总站、大熊猫中心等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研发单位”)要根据承担重大创新任务实际情况,明确高端科技人才激励范畴及绩效考核标准,制定有关内控制度办法。
(二)强化高层次创新人才梯队的绩效激励和技术岗位聘任。局统筹调控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绩效激励力度。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每年给予创新津贴20万元;“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获得者等国家级杰出科技人才,每年给予创新津贴10万元;“千人计划”青年人才、“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及“百千万人才省部级人选”等优秀科技人才,每年给予创新津贴5万元。创新津贴筹集、发放及创新业绩考核由用人单位执行,津贴发放控制在限期内(院士在职期内,“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培养期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期内、其他人选在培养期内),不占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建立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直聘和破格竞聘制度。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可直聘为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新批准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得者等国家级杰出科技人才可直聘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所聘岗位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标。“千人计划”青年人才、“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等优秀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年限限制,凭借专业能力和科研业绩参加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竞聘。用人单位要严格岗位条件和聘期业绩考核,切实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三)加大对领衔创新任务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对领衔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专项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创建任务的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首席专家可实行协议工资,协议工资标准可以参考同行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并结合本单位职工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由用人单位根据科研业绩考核结果合理发放。
(四)用好地方激励政策。研发单位要加强与所驻地政府的对接,通过共建协同创新平台等方式,共建共享创新资源。要充分利用好驻在地政策措施,研发单位按驻在地省、市人民政府政策制定对本单位高端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方案,报局备案即可。
(五)积极争取人才专项资金。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在部门预算中设立或安排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养、引进林业和草原领域急需紧缺的人才和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团队。
二、用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人才
(六)切实落实成果转化政策。研发单位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研发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转移转化。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国家林业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林科发〔2017〕4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明确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以及内部公示等程序,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七)明确成果转化激励导向。研发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本单位支配,纳入单位预算。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成果转化收入主要用于技术工程化、市场化研发及人才激励,其中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八)鼓励采取多种转化模式。研发单位应积极探索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本单位实际的转化机制和创新模式,在科技成果定价、收益分配基准、股权分配等方面领导班子要集体决策、勇于担当。对市场急需、可能形成国产化优势的技术成果,可采取投资和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给予科研人员和团队不低于60%的股权激励保障。研发单位应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研发基金。工程技术成果丰富、科研人员转化能力强的单位,可以探索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持续支持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研发。横向项目经费和纵向项目经费施行分类管理,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研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均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畴。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报酬。
三、重奖业绩突出的创新人才
(九)重奖国家科技奖获奖人才。对局属研发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创新团队,局对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局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允许和鼓励研发单位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及团队配套奖励。对成果前三位完成人的奖金分配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十)奖励突出贡献创新人才。完善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法,争取申请增加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等奖励种类。对获得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创新团队,局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允许和鼓励获奖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并根据对成果贡献情况,对主要贡献人员,在年度评优、评先以及职务、职称晋升中予以倾斜。
(十一)给予局杰出青年人才研发激励。局安排资金加大人才、平台项目支持力度,对入选局林草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由部门预算安排,给予3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激励其在局科技发展规划框架下,开展自主选题创新研究,研发经费按相关要求自主支配。
四、充分激励主体业务实践中的创新人才
(十二)引导优秀人才领衔业务难题。大力提升林业和草原专项业务成果水平,结合实际要求,在森林和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恢复、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育、自然保护地管理以及重大生态工程等专项工作中适当安排综合性、试验性及示范性项目,破解技术和管理难题,综合提升成果水平。调整项目考核方式和指标,采取内部竞争方式,遴选创新思路明晰的科研人员领衔,加大有科研经历、有创新担当精神的科研骨干参与力度,促进主体业务出成果、出人才。
(十三)激励业务工程中的科技创新。局林草生态修复与保护等工程和调查规划等业务专项应增加对先进科技成果应用效益的论证。加强工程(专项)实施过程中先进理论、技术、方法和装备的应用,强化技术体系建设。设立业务革新奖,对为解决工程(专项)实际难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实践中有新发现、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等创新成果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扬和奖励。每年局有关重大业务工程(专项)组织单位提出拟授人选和单位,根据成果水平和应用效益,分别给予每项成果1-3万元奖励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激活研发单位创新内生动力
(十四)深化研发单位内部改革。研发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创新定位,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活动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内控机制,建立宽严有度的科研氛围。按照单位管理权限,在科研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研发单位可自主决策,重大事项报主管部门备案即可。研发单位对列入局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梯队的人员要切实落实“一人一策”制度,针对其优势和特点制定支持政策、保障计划,强化创新研究、团队建设、待遇保障的落实。
(十五)加强创新人才梯队建设。研发单位要建立创新人才梯队发展计划,用好用足人才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积极性,加快提升创新人才承担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竞争力和攻坚克难实力。要加强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建设,给予团队负责人组建自主权,创建学科互补、老中青结合的创新团队。在建设创新团队过程中,要注重使用青年科技骨干,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比例应不小于1/3。特别优秀的青年科研人员可按局有关规定,不受任职时间限制破格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正在牵头执行国家级项目以及在权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现职科研人员,经局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或可由所在单位返聘为创新团队负责人。
(十六)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单列。局林科院、竹藤中心等科研单位中承担国家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同时承担科研任务的专家学者、返聘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按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计划单列。根据科研任务来源及经费预算,按照局要求编报出国计划并向局国际司报备,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限量管理范围。对未列入计划、确需临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的,应事先履行计划报备程序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十七)加大国外专家来华学术交流合作力度。承担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专项,以及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建设的单位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申请国家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基地。加强邀请外宾来华年度计划执行工作,根据科研需要,对未列入计划、需临时邀请的,可逐项报批,局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加快办理。
(十八)建立科技创新督导与监督机制。建立科技创新督导机制,确保科技改革政策全面兑现。以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和要求为依据,对各研发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精神落实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督导,针对科技创新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深入分析难点并加以纠正解决,推进“一所(中心)一策”的落实,强化科技创新绩效考核,根据研发单位特点确定占比及权重。加强审计监督,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充分尊重科研规律。督导结果在局内通报。
六、加强对创新人才的情感关怀
(十九)强化对创新人才的宣传激励。加大创新团队和人才的宣传力度,中国绿色时报等媒体要以开设创新专栏等方式,加强对技术创新难点、研发过程中科研人员科学求索精神的重点宣传,展现科研团队和人员的创新业绩和贡献,提升科研人员创新成就感、荣誉感,激发其献身林业和草原事业的热情。局领导每年为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科研人员颁发证书和奖金,弘扬科学精神,彰显创新荣誉。
(二十)突出对创新人才的情感关怀。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成长跟踪联系机制,对获得创新人才称号的科研人员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其成长情况和所在单位创新环境。局领导每年安排与科研人员座谈,直接听取科技创新人才意见和建议,督导人才政策落实。局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科研一线,掌握科研人员诉求,排忧解难。在工作环境、高端研修、医疗保健、休假疗养、后勤服务等方面,尽可能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创造条件,关心其身心健康。
局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认真落实局党组关于激励创新人才的决策部署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局有关司局要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激励创新人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中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