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局以“五明确”来实施《规定》,即:明确公示录入范围、明确承办人员、明确公示内容、明确审批流程、明确公示途径方法,自《规定》实施以来,全局工商领域办理的37件一般程序案件全部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明确公示录入范围。《规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案件信息”,因此县局明确限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为公示范围,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进行公示。工商、食药合并后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案件不予录入。
二、明确公示录入人员。我局厘清信息公示的内部程序和职能划分,要求具有办案职能的稽查大队、药械科、餐饮科和9个派出机构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确立为案件主办人负责录入工商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明确公示内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各级办案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同时明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规定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四、明确公示审批流程。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被公示,保障其知情权。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信息全部录入案件系统,县局法规科对将要公示的内容进行公示处理然后由分管领导和法规科负责人进行公示审核,经审核同意的自动进入国家局工商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五、明确公示途径。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本着方便公众查询的原则,设定了两种行政处罚公示途径:一是对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二是通过嘉善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其他主体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示。(嘉善县法制办供稿)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五明确”落实案件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
杭州17:20 26.06.2015 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