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专程到丽水就《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工作开展立法调研
日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晓光一行到丽水市,就《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工作开展立法调研。
2003年,《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实施以来,为我省民族工作的开展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少数民族的工作步伐不断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形势的不断变化,我省民族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中央也对民族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原《条例》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调研组就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相关问题举行座谈会,丽水市政府、组织部、民宗、发改、经信委、财政、教育、交通、人社、卫计、农办等部门以及部分民族乡镇的负责人、省人大代表等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草案,从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关于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支持少数民族教育发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和关于促进和保障自治县的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调研组认为,丽水市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为我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的进步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与会人员准备充分,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有利于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
就下一步工作,调研组指出,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的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继续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要统一思想认识、与时俱进,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妥善处理好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要突出重点,适应全省民族工作的布局,加大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就业、就学、就医等问题,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工作的良好氛围。
调研组一行还赴景宁畲族自治县大漈乡大漈村和东坑镇深垟村就民族文化和民族乡村建设等议题开展实地考察。丽水市领导史济锡、虞红鸣、陈志雄等分别参加或陪同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