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发票蕴含的法律误区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人们常常会将开具发票的行为与交付发票的行为混淆在一起,甚至被等同起来。其实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分别受税法及合同法的调整。如果不将两者清楚地区分开来,不但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还可能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那么如何区分两者的区别呢?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A公司按照B公司的月需求量为其加工五金件,A公司接到B公司的对账单并经核对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发票全部送至B公司,否则B公司付款时有权扣除税金部分。但在A公司将一批货值20余万元的加工件交付B公司后,B公司却未能依照约定向A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加工款人民币20余万元。庭审中双方对应付款项的金额均无异议,但其中尚有11余万元的加工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认为依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B公司支付款项前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B公司有权按17%的税率扣除相应的税金,因此在B公司的应付款项中有权扣除这部分的税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果允许B公司在未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在应付款项中相应扣除税款,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故采购合同中关于扣除增值税税金的约定无效,如B公司因为A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导致其经济损失的,可以另案起诉。据此法院判决不支持B公司扣除税金的说法,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加工款人民币20余万元,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是否等同于交付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律师分析
我国《发票管理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开具发票并不等同于交付发票,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即使在B公司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加工业务,A公司就有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从以票控税的角度来分析,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更关注的是发票的开具,只要开具了发票,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目的就实现了。而双方关于发票交付的约定,应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本案中双方所签署合同的本意是在A公司违反双方关于发票交付的约定时,B公司有权扣留部分款项。而所扣留的这部分应付款,其性质是金额大小等同于按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应缴增值税金额的违约金。B公司扣留部分应付款后并不能免除A公司的纳税义务,A公司依然有义务开具发票,因此也就不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法院的判决是将违约之债与纳税义务相混同,向付款方交付发票是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是税务义务。本律师认为只要A公司与B公司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B公司即有权在A公司违反交付发票约定的情况下扣除部分应付款作为违约金。
维权法律小贴士
首先,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导致法院未能支持B公司抗辩理由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双方在所签署的合同中表述不清。如果当初能将扣留的款项清楚地表述为未交付发票的违约金,那么B公司抗辩理由就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建议大家在起草合同时,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方便,就将合同条款拟订得少之又少。事实上只有将双方的违约责任等问题明确约定清楚,才能达到合同订立的最初目的,在发生纠纷时才可以作为处理的依据。其次,应将受《发票管理办法》调整的开具发票的行为,与受《合同法》调整的交付发票的行为严格的区分,一旦发现开票单位存在拒绝开具发票的情况,即可向税务主管机关进行举报,强制开票人履行开票义务。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