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阳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

09.02.2015  14:03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富阳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
(2015年2月8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撤销县级富阳市,设立杭州市富阳区。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富阳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政权机构名称作相应改变,即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原市辖乡、镇的名称,也应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作相应改变。
  二、原直接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为止。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按原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顺延。
  三、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其职务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相应改变。
  四、富阳区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暂按行政区划调整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