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
28.10.2014 10:45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004年市政府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但距离现在也有十年时间,该办法对电力设施保护规定也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另外,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出台于1998年,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因此有必要将《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市工信委作为全市电力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李朝兴主任任组长,委相关领导和电力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委内相关处室为小组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安排方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结合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学习借鉴了先进省市电力设施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并征求了电力企业用户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政府职责、确定电力空间布局规划管理内容、规范审批与推动电力执法、明确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关系处理原则、明确电力企业在保护电力设施运行中的相关权利等。
下一步,将按照地方立法要求,在市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8.10.201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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