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审计厅出台《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06.07.2016  01:38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健全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审计执法行为,明确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提升审计项目质量,近期省厅出台了《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明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组织实施、审核、复核、审理、核稿、审定、整改督查等过程中,违反法定审计程序、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出现认定事实错误或重大问题遗漏、处理处罚不当、超越或者滥用审计职权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审计执法过错责任。

办法》对审计组各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审计组、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与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不同部门、批准人与执行人、委托人与受托人等各责任主体和各环节之间的责任认定提出十项划分原则。

办法》规定在行政复议、政府裁决、行政诉讼、依法行政检查等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反映,新闻媒体披露,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审查反馈等经查实出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启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