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实施意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

16.08.2016  10:36

        户籍制度在中国广泛实施,获得多项社会福利、办理出国证件等,都要涉及户口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的户籍登记,导致个人教育、就业、结婚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完全保障。

  为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八种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在《意见》中有详细规定,详情见版面。

  同时,《意见》规范了如何规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收养登记证》等情况,详情可以参看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情况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按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向有关公安派出所申办常住户口登记。

  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

  情况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应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先办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四:因失踪或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

  1、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虽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但因疑似失踪或者疑似死亡原因而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情况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情况八: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常住户口登记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记者   陈雷   柏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