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0.09.2015  22:46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我省实际,我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地和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15年8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电话:0571-87709387,电子信箱:zjwjwjtc@163.com。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25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在继续执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等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扶助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三、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重度残疾的,重度残疾人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四、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符合托养条件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

            六、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规定。补贴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七、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其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并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

            八、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九、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并对乡(镇、街道)和村(居)联系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积极发动理事、会员、志愿者、责任医生等提供结对帮扶服务,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加强日常关心照顾,动员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款捐物,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求,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慰藉和心理援助等社会关怀服务。各级残联组织积极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残疾人家庭的关怀及各项助残政策的落实工作。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二、本意见自2016年起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为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我省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2014年《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28号),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各地均制定了相应政策措施,并做了大量工作,有效缓解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但是,相对于这一群体的特殊困难而言,拟对现有政策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省卫生计生委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会商相关部门,明确在继续执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基础上,从我省的实际和政策的连续性出发,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二、起草原则

            主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兼顾,注意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和社会公平,重点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养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回应社会关切,体现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殊关怀。三是坚持实事求是,考虑基层实际和政策的连续性,增强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一是提高现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 明确了对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目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标准,提高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

            二是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明确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三是具体细化和完善现有政策规定。 重点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失能、生活不能自理或年老后养老等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明确了:将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重度残疾人的特扶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失能或70周岁以上、本人有意愿的,安排进公办养老机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符合托养条件、本人有意愿的,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授权各地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落实监护人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其就医提供方便,并授权各地制定具体办法,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其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并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

            四是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关怀服务。 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心理阴影和情感慰藉问题较为突出的实际,在发挥政府部门主导作用的同时,明确了要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落实联系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人文关怀,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慰藉和心理援助等社会关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