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出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2.06.2016  17:34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技术、管理服务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绍兴市安监局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从业人员需遵循的相关规定。

      一、明确执业要求。从事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的服务机构须取得法律法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服务活动。而从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技术咨询等没有设定资质许可的服务机构,应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办公场地等条件。

      二、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办法》根据实际,要求实行服务机构登记制度、服务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和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和诫勉约谈制度。

      三、注重质量考核和诚信考评结果运用。服务质量考核主要分为职业行为和服务满意度两部分。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分数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主要由市安监局和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地区的安监局、镇乡等进行考核打分。根据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和诚信基本标准,将服务机构的诚信分为A级(信用优良服务机构)、B级(守信服务机构)、C级(失信服务机构)三个等级。服务质量考核和诚信考评结果将作为资质、资格审核,推荐名单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