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浙安监管综〔2015〕1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2014年,在全省各地的共同努力下,“三场所两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船舶修造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好转。但由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薄弱,企业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要求未得到严格执行,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船舶修造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防控依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三场所两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2014年1月4日,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致7人死亡,2014年8月4日,丽水500KV万象--瓯海线路送出工程发生中毒事故致3人死亡。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惨痛。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根据2月1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李强省长的讲话精神,盯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按照“讲规范、重执行、强基础、求实效”的总体要求,标本兼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推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安全生产的约束条件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的有效落实,推进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综合素质有效提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紧密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严防“三场所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深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掌握“三场所两企业”的基本情况,完善分类、分区域的基础数据,动态掌握安全生产事故防控的重点和关键环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在企业中宣传培训和执行到位,企业安全生产遵章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进一步强化;部门督查推动、企业自主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各类伤亡事故总量进一步下降,力争杜绝较大事故发生,全省“三场所两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重点整治内容
由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船舶修造企业、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涉及面广,内容要求及侧重点各有差异,各地各单位务必要在继续深化往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突出今年的整治重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督促相关企业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既要突出重点,也不能顾此失彼,确保安全生产。
(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整治重点:督促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9号),有效落实企业内部有限空间作业的梳理排查、员工教育培训、作业审批、作业警示标识设置、个体防护、作业监护、应急救援装备配置等方面。
(二)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的整治重点:督促企业全面贯彻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有效落实硬件设施基础改造和管理防范措施,及时科学清理积尘,规范用电措施,彻底杜绝火源,有效防范粉尘燃爆五要素(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的集合触发反应等方面。
(三)喷涂作业场所的整治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喷涂作业技术规范要求,有效落实作业场所单独设置,安全出口设置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安装防爆的有效通风装置及电器,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杜绝一切明火等方面。
(四)船舶修造企业的整治重点:督促企业落实《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有效落实登高作业、吊装作业、喷涂作业、电焊作业等操作规程,严格脚手架检验、有限空间气体检测、动火审批、吊装审批等安全内控制度,全面落实起重吊装、拖车等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等方面。
(五)涉氨制冷企业的整治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涉氨制冷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强化两方面专项治理:一是杜绝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其必须为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的制冷方式; 二是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应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等文件有关技术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快速冻结装置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非自动系统在进行融霜作业时,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必须事先撤离。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基础排查,找准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要分区域分类别对各辖区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船舶修造企业、涉氨制冷企业进行细化排查,有条件的地方采用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基础台账,动态掌握实情,并进行分类梳理,参照相关规范标准,排出重点监管对象,以消除事故隐患为着眼点,突出事故预防,拟定工作方案,分时分步实施精准监管,切实推动相关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二)加强宣传培训,促进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自主宣传培训,重点围绕“三场所两企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充实企业三级教育的培训内容,精心组织编写相关安全培训教材,充实师资力量,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抓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9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总局令第68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总局令第70号)、《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以及涉氨制冷行业和喷涂作业相关安全要求等政策法规类内容的宣传培训。
(三)加强执法检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以持续严厉打击“三场所两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盯住重点环节,强化行政执法,切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对“三场所两企业”中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通过执法监督,全方位检验“三场所两企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情况,扎实推进相关企业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到位。
(四)加强服务指导,推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三场所两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安全标准要求较高,大量低小散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治的能力不足较为普遍,安全生产技术支撑的现实需求十分强烈。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综〔2014〕155号),按照“三场所两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以及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培育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隐患排查治理能力,通过企业委托服务、安全生产协作互助、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按照市场竞争选择机制与安全专业服务机构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服务机构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健全安全管理和改善安全条件,特别是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提供各项技术支撑。
五、工作要求
(一)绷紧安全之弦,整治持之以恒。今年继续开展“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提高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绷紧安全之弦,持之以恒地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领导,找准问题,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措施,明确节点要求,切实抓好部署、推进、跟踪、检查等各阶段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标本兼治,注重统筹协调。各地各单位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紧紧抓住“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安全生产中问题反复、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要加强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采取治本措施,开展彻底整治,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进一步注重统筹协调,将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创新、标准化建设、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资源整合和部门联动,形成专项整治合力。
(三)严格依法行政,消除事故隐患。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坚决杜绝失之于宽和失之于软,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将“三场所两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与落实企业法定职责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应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的,坚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直到整改到位为止。经整治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重大隐患可以实施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效果评价和整改销号等制度措施,全力推进各类隐患整治到位,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