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对宁波明峰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27.02.2015  16:35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1号)的规定,宁波明峰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及申请许可内容如下: 

  单位名称:宁波明峰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北海路169号 

  公示期限: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10日 

  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 

  环评批文:浙环辐[2015]1号详见附件 

  为做好有关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联系电话:0571-28869160联系人:李夏


宁波明峰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