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政策调整 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100万

06.05.2015  11:03
  4月27日上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召开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和提取公积金政策调整通气会。从会上获悉,宁波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及贷款将做出调整,从2015年5月1日起,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首套房首付不低于20% 二套房首付不低于30%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4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
  同时,《通知》还调整了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针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改善型家庭,对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市六区公积金租房限额每月700元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4月20日下发的《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办法》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每月可提取的金额根据以下的租赁情形分别确定: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六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暂定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