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两企业被判罚金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12.11.2015  11:01

    为了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得利,浙江省舟山市一船务公司愿意充当被告,让船厂起诉到宁波海事法院,诉讼理由是拖欠修理费400余万元。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破绽百出,最终认定此案为虚假诉讼。日前,宁波海事法院作出判决,对原、被告双方各处罚金20万元。鉴于该起虚假诉讼涉嫌构成犯罪,法院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8月7日期间,作为原告的船舶修理厂诉称船务公司的一艘船舶在自己船厂维修,拖欠维修款400余万元,因被告无力支付维修费,请求法院判决船务公司支付维修款,并对其所有的该船舶享有留置权。

    为说明诉讼的真实性,船厂还提供了船舶修理合同、修理项目验收清单、修理费结算协议等全部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船务公司对船厂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船厂诉称的事实和提出的主张均予以认可。

    按照常理,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异议,法官可以依法作出判决。然而,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没有简单地对本案进行孤立的证据与事实认定,而是综合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信息进行判断,从中发现本案存在众多疑点:一是这家船务公司早在2014年上半年已开始涉诉,有较多的案件在审理,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已非一日,为何还要在6月份将船舶驶入船厂维修?二是法庭之前受理的与该船相关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已结案,所有船员于2014年7月23日离船,离船前该船并未靠岸维修;三是船厂虽提供了基本的证据,但无法进一步提供修理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如领料、排班等)以证实维修事实;四是船厂诉请的事实与法庭已掌握的其他证据(如航海日志等)相矛盾。

    对此,合议庭在庭审后向原、被告双方专门进行警示谈话,明确告知案件中的众多疑点,告诫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以及构成虚假诉讼的不利后果,希望双方实事求是还原事实真相。但原、被告均表示本案事实真实,不存在虚假诉讼,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为慎重起见,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合议庭经反复论证后一致认为,船厂在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法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企图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十分明显,已构成虚假诉讼。法院最终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被告各处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据了解,当地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双方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

    ■连线法官■

    提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

    该案承办法官说,由于近年来航运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债权人诉至宁波海事法院的案件数量激增,而其中一些当事人企图鱼目混珠,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得利。虚假诉讼通常以虚构留置权、优先权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的形式出现。在这类案件中,原告诉请及事实较为笼统,而被告均愿意以调解结案。

    对此,该法官认为,法院应提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及查处意识。一是在审理方式上,建议对存疑案件开庭审理,避免过早地以调解方式结案;二是在处理程序上,可将利害关系人如船舶抵押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由第三人申请鉴定、审计,对原、被告诉讼形成实质性对抗;三是在合议庭成员设置上,条件允许时,可由具备船检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提高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