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把机构改革档案工作抓好抓实

29.06.2015  13:09
为完善当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的档案移交和管理工作,合理处置机构改革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档案实体安全与信息安全,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政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在机构改革中,涉及机构变动、职能调整的单位要认真组织、明确责任,做好本单位全部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移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移交档案,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或销毁档案。新组建、设置及职能发生变化的单位,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开展档案工作,明确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制度,实现所有门类和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在机构改革中涉及撤销的单位(包括临时机构),所属全部档案要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两个或多个单位合并组成的新单位,被合并单位档案要全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单位(如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等),可将原单位档案及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也可由新成立的单位继续保管,并对档案的齐全完整负法律责任;机构保留但名称、领导关系、主要职能没有改变,只是规格改变或委托或归口代管的单位,档案仍由该单位保管。

通知》还要求,机构改革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加强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切实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各撤并单位要成立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档案处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自觉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范、标准对各门类档案进行整理,编制档案移交目录,将档案及本单位组织沿革、全宗卷等有关材料一并移交。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保护,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涉改单位”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步监督,及时跟进,确保档案处置工作的规范有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5年6月29日 总第2779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