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是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制度保障
作为一项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程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公平有效竞争,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反映了我国现阶段金融改革,尤其是银行体系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助于营造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国际国内各种挑战和风险明显增多,要维护金融稳定,实现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公众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可能出现恐慌情绪导致银行挤兑的发生,从而引起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扩散和传染,给国家金融稳定带来威胁。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相当于为金融业加筑了一道新防线,避免不必要的金融恐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条例》明确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了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明确了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我国银行体系是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主导的,银行信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预算软约束仍然存在,即使竞争失败,也有国家兜底善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打破这种预算软约束,促使银行实现完全的企业化治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民间资本的准入,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存款保险的推出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民营银行的建立也会使大型商业银行的危机感增强,有助于提高银行业整体的创新水平,对银行业的市场化发展,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服务范围的扩大有着积极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保障金融体系的高效运作,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条例》第九条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率的适用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对于风险较大的机构适用更高的保险费率,差别化的适用费率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民营银行的一次发展机遇,将对大型国有银行的国家隐性担保转变成一种面向市场的保险制度,参保银行的地位是平等的。对公众来说,民营银行这种新生事物是陌生的。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储户们会认为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更小,出现偿付问题的概率也会更小,因而将钱存进资金雄厚的大银行更放心。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有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偿付作保障,将钱存进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对储户尤其是小储户来说几乎没有区别,这无形中增强了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提高了民营银行的竞争力。
建立民营银行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一环。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补充,民营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小微企业和“三农”,由于信用度不高,收入水平有限,这些客户往往被大银行所忽略。民营银行的建立使这些客户的金融服务体验成为了可能,民营银行的本土性决定其能与这些客户保持长期、密切的交流,通过识别客户特定的金融需求而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与产品,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因此小储户们可能会更加愿意与民营银行合作。
民营银行的发展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是相互促进的。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了民营银行的信用度,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民营银行的发展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银行的危机感增强,对存款保险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要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
《条例》的第五条指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存款保险制度会保障绝大多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把最高偿付限额定为50万元,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对现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经过充分的调研,发现50万元可以全额覆盖99.63%的存款人(含各类企业存款)。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也并不是没有保障,在实践中,存款保险大多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进行市场化、专业化处置,通过规范的手段促成运营良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资产、承接其存款,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限额也会随之调整。
中央银行不断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我国金融体系运行机制逐步完善,金融稳定性增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也会随之提高。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实现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也就能够更好地保障存款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