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在邻居店内玩耍受伤
18.05.2015 10:59
本文来源: 法院
去年6月26日,李先生带着2岁的儿子小李到邻居老徐开设的摩托车维修店里玩耍。不想,老徐用电瓶车改装的测试机突然启动,后倒在地上继续转动。小李好奇之下,便想凑过去看,恰被测试机车把打中受伤。经鉴定,小李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老徐支付了李家3000元表示慰问。但李家认为,小李因该起事故而遭受损失共计6.2万余元,老徐还应赔偿损失共计5.9万余元。为此,李先生夫妇作为小李的法定代理人,将老徐告上海宁法院,请求判令老徐赔偿。
但老徐认为,他开设的维修店不适合小孩玩耍,但李先生经常带小李前来,期间也发生过一些危险,他还常提醒李先生要注意孩子的安全,因此李先生作为监护人,在该起事故中存在过错。且事发时,他在从事正常的经营工作,不存在行为上的过失,不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老徐赔偿损失共计2.6万余元。
评析: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徐作为有多年修车经验的成年人,对于自己的修理行为所能引起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预见性,但是在小李进入他的工作场地玩耍时,却疏于管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小李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一方面,小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他负有教育和安全照顾的责任,应当预见小李在车辆维修场所玩耍具有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但仍放任他独自在老徐的店内玩耍,因此对小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本文来源: 法院
18.05.2015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