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单方做人流丈夫索偿被驳回
27.03.2015 10:30
本文来源: 法院
近日,秀洲法院经审理,对吴先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支配。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本案中,李女士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吴先生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李女士享有的生育决定权,也就是说,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对吴先生提出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本文来源: 法院
27.03.2015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