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前 言
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我省妇女占全省人口总数的一半,她们是科学发展的有力推动者,是和谐社会的积极参与者。促进妇女发展、保障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对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落实《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妇女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妇女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一是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95.30%、99.98%,孕产妇死亡率降至7.44/10万,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达到 81.5岁,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二是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全省小学适龄女生净入学率、初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初中三年女生巩固率分别达到99.99%、99.90%和99.99%,普通高校在校女生和在校女研究生比例分别达到52.67%和45.39%,成人高校在校女生比例达到59.42%。三是妇女参与经济和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高。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达322.8万人,占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36.5%。四是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领域不断拓宽,参政议政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省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上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增多,50%以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配备了女干部,省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有所提高。五是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妇女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制定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法规规章,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制基础更加牢固。六是男女平等思想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各地、各部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倡导先进性别文化,全社会特别是决策层的社会性别意识不断增强。
“十二五”时期,我省将进入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男女两性均衡发展要求更为迫切,这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对妇女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提升妇女素质,发挥妇女作用,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从满足妇女生存发展的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坚持性别平等,促进男女和谐发展。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男女和谐发展。
——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 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卫生保健、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三)总体目标。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教育资源,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保障妇女享有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议政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保障妇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平等受益,妇女的生活质量大幅改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管理,妇女发展的环境更加优化。力争实现浙江妇女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优先发展领域的部分重要指标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二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妇女与卫生保健。
主要目标:
1.延长女性平均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稳定控制在10/10万以内。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孕产妇死亡中因产科出血死亡比例控制在30%以下。
4.以县(市、区)为单位,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93%以上。
6.降低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降低妇女剖宫产率。
8.降低妊娠性牙龈炎和妊娠性牙龈瘤的发病率,提高妇女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
9.妇科常见病检查率达到80%以上。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覆盖面。
10.控制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及性病感染率。
11.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素质。扩大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心理咨询门诊,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心理咨询科。
12.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宣传普及率达到80%以上。
13.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0%以上。
14.孕前优生检测率达到70%以上。
15.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已婚妇女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到90%以上。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6.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稳定控制在6/万以下。
17.流动育龄妇女基本享有当地同等的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1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完善健身设施建设。
主要措施:
1.大力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预防为主、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网络。
2.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加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妇幼保健的规范化管理。增加财政投入,保障重大妇幼公共卫生项目的顺利实施。市、县两级均设置一所由政府主办、符合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院(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山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妇幼保健人员配备达到0.29/千人口以上。
3.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范围。进一步实施“母婴健康工程”,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技术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依法实施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制度,切实规范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接生等行为。
4.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完善预防保健制度,提高预防保健能力,为妇女提供优质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普及健康保健、科学养生等知识,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5.加强生育医疗保健。落实省优生“两免”政策,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优生检测工作。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综合防治措施,重点做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和诊断等,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出生残疾的发生。宣传口腔卫生健康知识,对有生育计划的妇女开展孕前牙周疾病免费检查,降低妊娠性牙龈炎和妊娠性牙龈瘤的发病率,预防由此引发的出生缺陷。
6.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健康、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知识。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积极推广避孕节育新方法、新技术,提倡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强化男女两性共同承担避孕节育责任的意识。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机构和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7.加大对妇科常见病的查治力度。加强对妇科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供优质的妇科常见病防治服务,做好妇科常见病的早诊早治工作。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深入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确保妇女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妇科常见病检查。扩大乳腺癌、宫颈癌的普查普治范围,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费用给予补助或减免。
8.加大对艾滋病、性病及吸毒的预防力度。完善艾滋病、性病、吸毒的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娱乐场所监管。把预防和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提高防治水平。提供规范化的性病和艾滋病诊疗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9.关注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心理咨询网络,对妇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妇女的心理压力,增强妇女的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妇女的心理健康水平。
10.做好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关心流动妇女的健康状况,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护能力。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方案,保障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及时救助。
11.推动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城乡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开展全民健康促进行动,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组织多种形式的妇女体育健身表演和竞赛活动,提高妇女的身体素质。
(二)妇女与教育培训。
主要目标:
1.女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6%以上。
2.女生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9.9%以上,消除女生辍学现象。
3.高中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4.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保持在50%以上,提高女研究生比例。
5.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
6.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的比例。
7.提高女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8.农村女劳动力普遍接受1—2项实用技术培训。
主要措施:
1.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在教育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教育,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2.建立和完善妇女终身教育体系。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段十五年教育,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良好基础教育。加快教育的多样化发展,增加妇女选择多种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加快发展非学历教育,拓展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新途径,提高妇女继续教育参与率。
3.鼓励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各类社会资源,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机构建设,普及社区教育,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4.加强妇女科技教育培训。加大科技帮扶力度,针对广大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科技素质。进一步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对妇女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妇女、中老年妇女倡导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女性专业人才。
5.保障欠发达地区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完善省级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家庭女生接受教育提供补助,为贫困妇女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6.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投入,创造条件为残疾女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校接受残疾女童入学。
7.加强流动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和管理。帮助流动人口中妇女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坚持以公办学校和流入地政府为主,加大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做好流动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妇女与经济发展。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3.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层次,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就业比例。
4.建立完善妇女自主创业的政府支持体系,鼓励妇女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5.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增加妇女收入。
6.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7.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8.妇女平等享有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和有效服务。
9.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0.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主要措施:
1.将妇女创业与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制定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的相关条款,并制定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
3.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性结婚、生育。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妇女人力资源,提高妇女劳动参与率。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和行为,新闻媒体应及时予以曝光,用人单位要及时改正。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女性就业和收入分配上的平等权。
4.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探索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深入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女大学生创业导师”等妇女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引导鼓励妇女进行更广泛的就业选择。大力宣传妇女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妇女实现创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全程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帮助妇女创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满足女大学生就业创业需求。
5.提高妇女就业创业竞争能力。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制定和完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妇女人才的成长。对妇女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6.增加农村妇女收入。促进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组织、“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及“农家乐”规模扩大,提高收益。多渠道扶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发展来料加工业及农副产品深加工,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形式创业,增加收入。
7.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相关规定。清理取消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定期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中的妇女权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未婚、出嫁、离异或丧偶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8.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采取“指定人员带,落实项目帮”等方式,对贫困妇女进行“一对一”帮扶,逐步建立帮扶长效机制。政府推出的公益岗位安置向贫困妇女倾斜。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开展就业服务、就业援助。
9.帮助残疾妇女就业。落实《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和“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等专项活动,为残疾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引导残疾妇女灵活就业。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主要目标:
1.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2.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保证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
3.各市一般有1至2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配备正职女干部,各县(市、区)一般有2至3个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配备正职女干部。
4.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市一般不少于15%,县(市、区)一般不少于20%。
5.各级党代表女性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本单位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
6.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7.女性较集中的部门或行业中,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9.女性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10.重视发挥妇联组织在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主要措施:
1.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妇女参与政务活动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政策机制。采取措施保证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占有适当比例。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享有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2.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为女干部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在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职务晋升等方面,保证女性有平等的机会。
3.加大女干部培养选拔力度。坚持系统培养、择优使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女干部成长的渠道和途径。重视女干部实践锻炼,选派干部参加挂职锻炼、安排交流轮岗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女干部到省级机关和市县乡任职。抓好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集中调整时保证女性占有适当比例。注重从源头抓起,在选调生确定、大学生“村官”选聘等工作中,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坚持“物色选拔积极分子优先、培养教育优先、落实发展计划优先”,努力提高女党员的发展比例,实现女党员数量逐年增长。
4.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妇女干部学校等作用,切实抓好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发挥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和两性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5.推动妇女参与教育卫生系统管理。重视教育卫生系统中女性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通过组织培训、开展交流等方式,提高教育卫生系统女性的整体素质,改善教育卫生系统管理者的性别结构,努力提高教育卫生部门领导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重视企业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层发挥女职工民主参与作用的形式,扩大女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
7.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落实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的专职专选,发挥妇女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8.扩大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研究涉及妇女权益问题、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时,应充分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
2.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万。
3.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4.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5.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
6.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
7.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率。
8.提高妇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
9.提高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
10.落实女职工“五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11.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实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全覆盖。
12.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普遍得到救助。
13.保障老年妇女和残疾贫困妇女得到关怀和照料。
14.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5.降低妇女家务劳动强度,缩小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
主要措施:
1.保障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涉及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妇女公平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努力扩大妇女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2.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障制度,通过实行社会保险“五费合征”等手段,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加快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推广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模式,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参加医疗保险提供制度保障。将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积极引导城乡妇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5.落实覆盖城乡的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保障失业妇女基本生活。
6.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扩大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面,逐步规范女职工劳动用工制度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设置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卫生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和职业伤害发生率。
7.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力度。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和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8.关注生活困难妇女群体。完善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生活困难妇女享受社会保障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妇女实行应保尽保。
9.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救助服务转包、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针对妇女的专项救助基金,作为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为不同群体、不同类型的困难妇女提供帮助。
10.为老年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推广社区养老,倡导邻里互助式居家养老,增强社区养老的照护能力和心理支持水平。加快老年公寓、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
11.为残疾贫困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残疾贫困妇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建设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开展扶残助残专项行动。将残疾贫困妇女危旧房改造优先纳入困难群众保障性住房救助体系,完成农村残疾贫困家庭危旧房改造任务,将城镇低收入残疾妇女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12.提倡实行家务劳动社会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家政服务水平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让女性有更多的自由支配时间。
(六)妇女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规政策。
2.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保障妇女权益。
3.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知晓率。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降低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
5.县以上设立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委员会或确定相应机构。
6.县以上建立受害妇女庇护所。
7.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利。
8.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9.建立健全县以上妇女权益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或相应的协调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妇女维权站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0.县以上“12338”妇女维权热线覆盖率达到100%。
主要措施:
1.加大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组织实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依法保障妇女权利。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省“六五”普法宣传计划,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外来务工妇女、农村留守妇女、下岗失业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提高妇女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健全保护妇女权益的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合力。健全和完善妇女维权合议庭、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员等机制。
4.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倾听妇女群众的呼声与诉求,针对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切实予以解决。
5.加强妇女维权工作者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工作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人民陪审员中的女性比例,加强对维护妇女权益专兼职人员特别是女性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妇女在司法、执法中的影响力。办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时,应有女性司法工作人员参与。
6.强化对妇女的法律援助。推动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放宽法律援助条件,提高法律援助妇女的受益面。重点对老年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妇女维权工作站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发挥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协会等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7.保障妇女人身安全。依法受理和积极处置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治安、刑事案件,切实维护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
8.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力度。建立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建立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帮教一体化多部门联动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工作机制,完善家庭暴力110报警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举报站、妇女热线、庇护所等机构,为遭受暴力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
9.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和继承案件时,应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切实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子女抚养权和继承权,在财产分割、继承以及子女抚养上,应摒弃旧俗陋习,依法维护女方权益。
10.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入开展 “男女平等、关爱女孩”主题行动,增强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完善和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优化人口性别结构。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11.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包容平等的社会环境,加快创建“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增强外来妇女的归属感。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外来妇女在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七)妇女与环境优化。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
2.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
3.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乡镇(街道)级以上文明家庭创建达标率不低于50%。
4.倡导妇女参与绿色消费,实践低碳生活。
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6.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
7.市级全部建立妇女活动中心,3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妇女活动场所。
主要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落实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营造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倡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自律,禁止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宣扬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的内容,消除媒体报道中的性别歧视、暴力和侵权现象。加大妇女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形象。
3.为妇女提供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为广大妇女开展文化活动提供良好、充足的文化服务场所。完善文化服务手段,提高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丰富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4.引导妇女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以“奉献他人、提升自己”为宗旨的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继续开展“家庭文明建设行动”,不断深化文明家庭、平安家庭、绿色家庭、健康促进家庭、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文明、健康、科学、低碳的生活方式,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5.加强妇女发展研究。开展妇女发展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对策性研究,为党委、政府制定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前瞻性和战略性建议。聚焦当前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为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不断拓展妇女研究机构和基地。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妇女研究基地、开设女性学相关课程,培养妇女研究和高层次女性学人才。
6.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和农村改厕建设的长效管理,提高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新建或改造的公共厕所应增加女厕位。
7.提高妇女自我保护和应对灾害的应变能力。开展妇女自我保护和应对灾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妇女的公共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意识,提高妇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
8.引导妇女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发动和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生态省和“森林浙江”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妇女牢固树立低碳生活理念,注重节水、节电、节能,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
(一)实施妇女健康素质提升工程。 开展第二轮“妇女健康促进工程”,继续对城乡妇女进行两年一次的妇科常见病免费检查,逐步扩大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范围,并将其纳入“农民健康工程”检查项目;开展第三轮“母婴健康工程”,重点加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通过人员培训、健全急救网络、增添设备等措施,提高对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能力。
(二)实施浙江省妇女保健大楼建设项目。 改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的就医条件,提高妇产科疑难杂症的研究和诊断水平,缓解我省妇女就医难问题。
(三)实施妇女教育培训项目。 着眼于提高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通过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加大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县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五年内普遍进行一次轮训,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省管女后备干部轮训一遍。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10万名创业女性、20万名失业女性、100万名农村女劳动力开展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对1000名女性开展心理咨询知识培训。
(四)建立妇女创业就业服务中心。 通过设立妇字号示范农家乐指导中心和充分发挥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名特优农产品展销中心、妇女来料加工推广中心及妇女创业就业指导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实现100万名妇女和1万名女经纪人从事来料加工业,50万名妇女融入休闲旅游农家乐产业,500名妇女成为具有创业实力的企业主,建立200个女大学生创业指导和实践基地。
(五)拓展省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服务内容。 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受理妇女投诉,对符合省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当事人,及时为其转接省法律援助中心;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需帮助的妇女当事人,及时联系律师志愿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提供救助服务。通过“12338”浙江省婚姻家庭咨询热线对需求者进行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疏导。
(六)加快妇女基金项目发展。 通过财政增拨、社会募集捐助等渠道,扩大妇女发展基金,利用基金利息,为创业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补助,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救助。
(七)建立浙江省创建文明家庭指导中心。 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家庭文化、家庭健身、家庭读书、家庭环保、家庭助廉、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引领广大家庭成员追求文明、健康、科学、低碳的生活方式。创建省妇联红娘工作站,为单身妇女搭建幸福桥梁,促进社会和谐。
(八)建立浙江省妇女研究中心。 筹建浙江省妇女研究中心,推动社会各界开展多学科妇女研究工作,促进研究成果在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中的运用,推动更多公共政策、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向妇女倾斜,推进男女两性平等发展以及妇女的可持续发展。开发浙江省妇女舆情监测网络平台,进行动态性舆情监测。同时,逐步建立全覆盖的“妇女舆情监测点”,及时、直接、准确掌握妇女的所思、所盼、所求,化解矛盾纠纷,为妇女维权和社会维稳做好基础工作。
(九)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 对农村符合一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扶助,改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状况。
(十)实施妇女之家活动阵地建设项目。 全省建有妇联组织的地方都建立妇女之家,实现全省妇女之家全覆盖。为夯实工作基础,加强阵地建设,支持市级及30%以上的县(市、区)在城市规划中建设多功能的妇女活动阵地,为妇女学习培训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建设必须的场所。
第四部分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相应的目标任务,加强跟踪分析,全力推进规划实施各项工作。
(二)强化规划落实。 各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把规划的实施作为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督办督导、统计监测、调研评估、评比表彰、会议报告、培训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对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解决。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省政府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四)加大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要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力、经费保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做到机构、编制单设,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实施规划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财政要适当增加拨款,主要用于妇女维权、社会和家庭服务等领域。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示范引导。 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管理指导,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策略措施,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先进经验。省设立若干个示范县(市、区),县(市、区)设立若干个示范乡镇(街道)。
第五部分 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通过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机构。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方案;定期审议统计监测报告,发布统计监测成果;根据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统计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统计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妇女数据库,定期报送统计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全省各地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评估督导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评估督导工作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督导,审核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实施规划的评估督导工作。
(二)健全性别统计指标体系。 省、市、县(市、区)相应设立分级、分性别的规划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相关部门将性别统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提高规划实施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性别统计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三)实行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以及各省级示范县(市、区)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统计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各市、省级示范县(市、区)和省级成员单位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实施规划中期、期末监测评估报告,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力量开展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并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递交中期和期末监测评估报告。
(四)提供工作经费支持。 各地要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为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