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庭指证母亲与继父“假离婚”

18.12.2015  09:46

  时间:12月16日 地点:平阳法院

  平阳小伙小王恋上了姑娘小林,小王父母也早就把小林视为准儿媳。可为了钱的事,准亲家竟闹上了法庭,小林更是“大义灭亲”地出庭作证父母是“假离婚”!这究竟唱的是怎样一出戏呢?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小王和小林确认恋爱关系后,双方父母很快见了面,彼此之间渐渐熟稔,偶有来往。2013年6月至8月,小林的母亲宋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小王的父亲王某借款。出于信任,王某总共借出64万元,宋某写下借据,但没有约定利息。
  事后,宋某只字不提还款,王某碍于情面,也不好意思开口索要。小林不想两家人尴尬,劝母亲早日还款,没想到换来母亲一通责骂,“你怎么胳膊肘往外拐?
  事情到了这份上,王某起诉到法院,主张这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林的父母归还。
  但是,根据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宋某与丈夫陈某早在2013年1月就已办理离婚手续,借款是在离婚之后,那这笔借款还属不属于共同债务?
  庭审中,王某拿出了手上的证据———一份名为“假离婚协议书”的原件。那上面写着“暂时离婚属于假离婚”、“双方都不能跟别人结婚”等内容,落款还有宋某与陈某的签字。为了证实协议内容属实,王某还申请了小林出庭作证。
  这个陈某其实也是小林的继父,小林说,这笔钱,是她母亲宋某替继父陈某借的。“离婚的事,之前他们一直没和我说,2014年过年时,他们还住在一起。这份协议书,是2014年5月,我催我妈早点还钱时她给我的,说他们是假离婚,让我找陈某要钱去。到现在,我也联系不上我妈了。”宋某和陈某并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状况应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这份“假离婚协议书”无法对抗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因此法院对该协议书不予认定。
  宋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由于借款发生在宋某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后判决要求宋某偿还王某借款64万元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