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失独家庭收养子女可获5万元补助

13.10.2015  07:56

 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了很多独生子女家庭,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部分独生子女不幸死亡,由此产生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这部分家庭很值得同情,也亟需各方面的帮助。近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都加大了支持和保障力度。这些新政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处长张万恩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包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家庭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他介绍,从2006年起,我省就很关注并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补助政策,比如,对于失独家庭,实施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两万元的经济补助。之后多次大幅提高经济补助标准。

除了经济上的补助,对于一些需借助辅助生育技术完成再生育需求的失独家庭,浙江省确定了21家医疗机构,帮助他们实现再生育。去年以来,共有229户失独家庭提出申请,168户家庭接受了辅助生育诊疗服务,54户家庭已经成功怀孕,19户家庭顺利生下宝宝,成功再生育的失独家庭中,妈妈年龄最大的为42岁。

张万恩处长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关注这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家庭的困境,最近,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加大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各方面的帮助。

首先是经济上的帮助。意见明确,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扶助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提高现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对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

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养老、就医等方面的困难,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此外,意见还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对这些特殊家庭定期走访慰问,加强日常关心照顾,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慰藉和心理援助等社会关怀服务。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祝洁炜 通讯员 林莉 倪萍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