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扶助金提高

13.10.2015  10:12

    浙江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又出新政,明年1月起实施

    中年丧子,老无所依怎么办?近些年来,对于包括“失独家庭”在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爱,浙江不断在政策、扶助上想办法。

    昨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召开通报会,公布《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主要针对现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群、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家庭。新政内容涉及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方面,将在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扶助金提高了

    “失独家庭”就医方便了

    此次出台的新政,变化及新的内容包括——

    1、扶助金有提高

    提高现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对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分别由目前分别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

    将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

    另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2、养老照料有扶持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中,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本人有意愿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一方或双方符合托养条件、本人有意愿的残疾人,由县(市、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记者 郑琪 通讯员 林莉 倪萍        编辑:高婷婷